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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创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违 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为永制。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水田
  明昌五年闰十月,言事者谓郡县有河者可开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既而八路提 刑司虽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肃、定兴二县可引河溉田四千余亩,诏命行之。六年十月,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承安二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溉。泰和八年七月,诏诸路按察司规画水田,部官谓:“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余顷,比之陆田所收数倍。以此较之,它境无不可行者。”遂令转运司因出计点,就令审察,若诸路按察司因劝农,可按问开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兴作。
  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麦,所收倍于陆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十万石。”诏从之。兴定五年五月,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余顷,诏升职二等,仍录其最状遍谕诸道。
  十一月,议兴水田。省奏:“汉召信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魏贾逵堰汝水为新陂,通运二百余里,人谓之贾侯渠。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今河南郡县多古所开水田之地,收获多于陆地数倍。”敕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开者诱民赴功,其租止依陆田,不复添征,仍以官赏激之。陕西除三白渠设官外,亦宜视例施行。元光元年正月,遣户部郎中杨大有等诣京东、西、南三路开水田。
  ○区田之法
  见嵇康《养生论》,自是历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者。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农民不达此法。如其可行,当遍谕之。”四年夏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若区种之法行,良多利益。”上曰:“ 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不行也?”持国曰:“所以不行者,盖民未见其利。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若使民见收成之利,当不率行者自效矣。”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种少,复恐废垅亩之田功也。”上曰:“姑试行之。”六月,上问参知政事胥持国曰:“区种事如何?”对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见矣。”“河东及代州田种今岁佳否?”曰:“比常年颇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稼。五年正月,敕谕农民使区种,先是,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且请验人丁地土多少,定数令种。上令尚书省议既定,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如濒河易得水之地,须区种三十余亩,多种者听。无水之地则从民便。仍委各千户谋克县官依法劝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区种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丁多者五亩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马百禄奏:“圣训农民有地一顷者区种一亩,五亩即止。臣以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亩数。”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书省奏:“近奉旨讲议区田,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区种,农民见有利自当勉效之。不然,督责虽严,亦徒劳耳。”敕遂令所在长官及按察司随宜劝谕,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
  熙宗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五年,上谓宰臣曰:“顷以边事未定,财用阙乏,自东、南两京外,命民进纳补官,及卖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今边鄙已宁,其悉罢之。庆寿寺、天长观岁给度牒,每道折钱二十万以赐之。”明昌二年,敕山东、河北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