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则当损之。
  九日        四加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三加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二加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一加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限余三千九百一十二, 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
  此为后限
  一加历初大,分日。 损十六  二十七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少加少者    损十六大     十一
  少大法,四百七十三。
  历周,十万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万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入阴阳历
  以会月去上元积月,余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满其法从合分,合分满周天去之,其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满去之,余为入阴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入历,不尽为日余。
  求次月
  加二日,日余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满十三去之,除余如分日。阴阳历竟互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余后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望定数
  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大小分,会数乘小分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
  以差率乘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日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以会数约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如会数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为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直之,加余二千七百二,小分三十一,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数乘入迟疾历夜半盈缩及余,余满周半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也。
  求昏明数
  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
  求月去极度
  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一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也。其阳历以加日所在黄道历去极度,阴历以减之,则月去极度。强正弱负,强弱相并,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其相减也,同名相消,异名相从,无对互之,二强进少而弱。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
  己丑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戊子  丁丑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