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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明史-清-张廷玉-第1515页

:“吾以天夺吾子,常忧老无所倚。今妇不惜支体以疗吾疾,岂不胜有子耶!”流涕久之。人皆称贞孝女云。
  倪美玉,年十八归董绪。绪居丧过毁得疾,谓妻曰:“吾无兄弟,又无子。吾死,父母祀绝矣。当以吾屋为小宗祠,置祀田数亩,小宗人递主之,春秋享祀,吾父母获与焉,吾无憾矣。汝必以此意告我叔父而行之。”绪卒,倪立从子为后。治丧毕,携其女及田二十亩嘱其姒曰:“以此累姆。”及夫叔父自外郡至,泣拜致夫命,叔父如其言。事竣,妇出拜谢,即入室卧不食。居数日,沐浴整衣曰:“亡夫召我矣。”举手别父母亲属而逝,年二十二。
  刘烈女,钱塘人。少字吴嘉谏。邻富儿张阿官屡窥之,一夕缘梯入。女呼父母共执之,将讼官。张之从子倡言刘女诲淫,缚人取财。人多信之。女呼告父曰:“贼污我名,不可活矣,我当诉帝求直耳。”即自缢。盛暑待验,暴日下无尸气。嘉谏初惑人言,不哭。徐察之,知其诬也,伏尸大恸。女目忽开,流血泪数行,若对泣者。张延讼师丁二执前说,女傅魂于二曰:“若以笔污我,我先杀汝。”二立死。时江涛震吼,岸土裂崩数十丈,人以为女冤所致。有司遂杖杀阿官及从子。
  上海某氏,既嫁,夫患疯癞,舅姑谋夺以妻少子。妇觉,密告其夫,夫泣遣之归宁。妇潜制殓具,夫既死,舅姑不以告,不阖棺,露置水滨,以俗忌恶疾也。妇闻,盂饭沦鸡,偕幼妹至棺所,抱尸浴之,敛以衣衾,阖棺设祭。祭毕,与妹诀,以巾幕面,投水死。
  谷氏,余姚史茂妻。父以茂有文学,赘之于家。数日,邻人宋思徵责于父,见氏美,遂指逋钱为聘物,讼之官。知县马从龙察其诬,杖遣之。及谷下阶,茂将扶以行。谷故未尝出闺阁,见隶人林立,而夫以身近己,惭发赪,推茂远之。从龙望见,以谷意不属茂也,立改判归思。思即率众拥舆中而去,谷母随之至思舍。谷呼号求速死,断发属母遗茂。思族妇十余人,环相劝尉,不可解,乘间缢死。从龙闻之大惊,捕思,思亡去。茂感妻义,终身不娶。
  白氏,清涧惠道昌妻。年十八,夫亡。怀娠六月,欲以死殉。众谕之曰:“胡不少待,举子以延夫嗣。”氏泣曰:“非不念良人无后,但心痛不能须臾缓耳。”七日不食而死。
  高烈妇,博平诸生贾垓妻。垓卒,氏自计曰:“死节易,守节难。况当兵乱之际,吾宁为其易者。”执姑手泣曰:“妇不能奉事舅姑,反遗孤孙为累。然妇殉夫为得正,勿过痛也。”遂缢。
  于氏,颍州邓任妻。任病,家贫,药饵不给,氏罄嫁笥救之。阅六月病革,氏聘簪二,绾一于夫发,自绾其一,抚任颈哽咽曰:“妾必不负君。”纳指任口中,令啮为信。任殁三日,缢死。
  州又有台氏,诸生张云鹏妻。夫病,氏单衣蔬食,祷天愿代,割臂为糜以进。夫病危,许以身殉,订期三日。夫付红帨为诀,氏号泣受之。越三日,结所授帨就缢,侍婢救不死,恨曰:“何物奴,败我事!令我负三日约。”自是,水浆不入口,举声一号,热血迸流。至七日,顿足曰:“迟矣,郎得毋疑我。”母偶出栉沐,扃户缢死。
  胡氏,诸城人,遂平知县丽明孙女也。年十七,归诸生李敬中,生一女而夫卒。初哭踊甚哀,比三日不哭,盥栉拜舅姑堂下,家人怪之,从容答曰:“妇不幸失所天,无子,将从死者地下,不得复事舅姑,幸强饭自爱。他日叔有子,为亡人立嗣,岁时奠麦饭足矣。”姑及其母泣止之,不可,乃焚香告柩前,顾家人曰:“洗含汝等亲之,不可近男子。”遂入户自经,母与姑槌门痛哭疾呼,终不顾而死。
  王氏,淄川成象妻。夫死,痛哭三日,脣焦齿黑。父不忍,予之水,谢勿饮。又三日,气息渐微,强起语父曰:“翁姑未葬,夫亦露殡,奈何?”父许任其事,氏就枕叩头而瞑,年十七。
  刘孝女,京师人。父兰卒,矢志不嫁,以养其母。崇祯元年,年四十六矣,母病殁,女遂绝粒殉之。
  崔氏,香河王锡田妻。崇祯二年,城破,氏与众诀曰:“我义不受辱。”涕泣乳其女,将自缢,家人力持不得遂。兵及门,众俱奔,氏仓皇缢于户后,恐贼见其貌,或解之也。
  高陵李氏,镇抚刘光灿妻。夫殁,励志苦守。崇祯四年,贼陷高陵。年七十九,其家掖之走,曰:“未亡人弃先夫室何往?”语未已,贼露刃入。即取刀自刺,流血淋漓。贼壮其烈,与饮食,怒不受,以碗击贼,骂曰:“吾忍死四十九年,今啜贼食耶!”遂遇害。
  烈妇柴氏,夏县孙贞妻。崇祯四年,夫妇避贼山中。贼搜山,见氏悦之,执其手。氏以口啮肉弃之曰:“贼污吾手。”继扳其肱,又以口啮肉弃之曰:“贼污吾肱。”贼舍之去,氏骂不绝声,还杀之。
  周氏,新城王永命妻,登州都督遇吉兄女也。幼通《孝经》、《列女传》。崇祯五年,叛将耿仲明、李九成等据登州反,纵兵淫掠。一小校将辱之,氏绐之去,即投缳死。明日,贼至,怒其诳己,支解之。事平,永命侦贼所在,击斩之,以其首祭墓。时蓬莱浦延禧妻王氏,年二十,守节抚孤。九成叛,城陷,叔允章至其家,问所向。答曰:“儿岂向患难中求活。”时有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