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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明史-清-张廷玉-第1359页

额又如故,漏卮可胜言。国初,文职五千四百有奇,武职二万八千有奇。神祖时,文增至一万六千余,武增至八万二千余矣。今不知又增几倍。诚度冗者汰之,岁可得饷数十万。裁冗吏,核旷卒,俾卫所应袭子弟袭职而不给俸,又可得数十万。
  京边米一石,民输则非一石也。以民之费与国之收衷之,国之一,民之三。关饷一斛银四钱,以易钱则好米值钱百,恶米止三四十钱,又其下腐臭不可食。以国之费与兵之食衷之,兵之一,国之三。总计之,民费其六,而兵食其一。况小民作奸欺漕卒,漕卒欺官司,官司欺天子,展转相欺,米已化为糠粃沙土;兼湿热蒸变,食不可咽,是又化有用之六,为无用之一矣。臣以为莫如修屯政,屯政修则地辟而民有乐土,粟积而人有固志。昔吴璘守天水,纵横凿渠,绵亘不绝,名曰“地网”,敌骑不能逞。今仿其制,沟涂之界,各树土所宜木,小可获薪果之饶,大可得抗扼之利,敌虽强,何施乎。
  帝亟下所司,而议竟中格。稍进右给事中。五年九月,御史智铤劾学龙及编修侯恪为东林鹰犬,遂削籍。
  崇祯元年起历户科都给事中。以民贫盗起,请大清吏治。寻劾蓟抚王应豸克饷激变,又上足饷十六事。帝皆采纳。迁太常少卿、太仆卿。五年改右佥都御史,巡抚江西。疏言:“臣所部州县七十八,而坐逋赋降罚者至九十人。由数岁之逋责于一岁,数人之逋责于一人,故终无及额之日也。请别新旧,酌多寡,立带征之法。”可之。四方盗贼蜂起,江西独无重兵,学龙以为言,诏增置千人。讨平都昌、萍乡诸盗,合闽兵击破封山妖贼张普薇等,贼遂殄灭。
  十二年冬,擢南京兵部右侍郎。明年春,将解任,遵例荐举属吏,并及迁谪官黄道周。帝怒,征下狱,责其党庇行私,廷杖八十,削其籍,移入诏狱,竟坐遣戍。十五年秋,道周召还,半道请释学龙,不听。
  十七年五月,福王立于南京,召拜兵部左侍郎。十月擢刑部尚书。时方治从贼之狱,仿唐制六等定罪。学龙议定,以十二月上之:
  其一等应磔者:吏部员外郎宋企郊,举人牛金星,平阳知府张嶙然,太仆少卿曹钦程,御史李振声、喻上猷,山西提学参议黎志升,陕西左布政使陆之祺,兵科给事中高翔汉,潼关道佥事杨王休,翰林院检讨刘世芳十一人也。
  二等应斩秋决者:刑科给事中光时亨,河南提学佥事巩焴,庶吉士周锺,兵部主事方允昌四人也。
  三等应绞拟赎者:翰林修撰兼户、兵二科都给事中陈名复,户科给事中杨枝起、廖国遴,襄阳知府王承曾,天津兵备副使原毓宗,庶吉士何胤光,少詹事项煜七人也。
  四等应戍拟赎者:礼部主事王孙蕙,翰林院检讨梁兆阳,大理寺正钱位坤,总督侍郎侯恂,山西副使王秉鉴,御史陈羽白、裴希度、张懋爵,礼部郎中刘大巩,吏部员外郎郭万象,给事中申芝芳、金汝砺,举人吴达,修撰扬廷鉴及黄继祖十五人也。
  五等应徒拟赎者:通政司参议宋学显,谕德方拱乾,工部主事缪沅,给事中吕兆龙、傅振鐸,进士吴刚思,检讨方以智、傅鼎铨,庶吉士张家玉及沈元龙十人也。
  六等应杖拟赎者:工部员外郎潘同春,礼部员外郎吴泰来,主事张琦,行人王于曜,行取知县周寿明,进士徐家麒及向列星、李八人也。
  其留北俟后定夺者:少詹事何瑞征、杨观光,太仆少卿张若麒,副使方大猷,户部侍郎党崇雅,吏部侍郎熊文举,太仆卿叶初春,给事中龚鼎孳、戴明说、孙承泽、刘昌,御史涂必泓、张鸣骏,司业薛所蕴,通政参议赵京仕,编修高尔俨,户部郎中卫周祚及黄纪、孙襄十九人也。
  其另存再议者:给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鲁栗、吴尔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谦、梁清标、杨栖鹗、张元琳、吕崇烈、李化麟、硃积、赵颎、刘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员外郎左懋泰,礼部郎中吴之琦,兵部员外郎邹明魁,行人许作梅,进士胡显,太常博士龚懋熙及王之牧、王皋、梅鹗、姬琨、硃国寿、吴嵩胤二十八人也。
  其已奉旨录用者:兵部尚书张缙彦,给事中时敏,谕德卫胤文、韩四维,御史苏京,行取知县黄国琦、施凤仪,兵部郎中张正声,内阁中书舍人顾大成及姜荃林等十人也。
  得旨:“周锺等不当缓决,陈名夏等未蔽厥辜,侯恂、宋学显、吴刚思、方以智、潘同春等拟罪未合。新榜进士尽污伪命,不当复玷班联。”令再议。惟方拱乾结纳马、阮,特旨免其罪。
  明年正月,学龙奉诏拟周锺、光时亨等各加一等,潘同春诸臣皆侯补小臣,受伪无据,仍执前律。当是时,马、阮必欲杀周锺。学龙欲缓其死,谋之次辅王鐸,乘士英注籍上之,且请停刑。鐸即拟俞旨,褒以详慎平允。士英闻之大怒,然事已无及。大铖暨其党张捷、杨维垣声言欲劾学龙,学龙引疾。命未下,保国公硃国弼、御史张孙振等诋其曲庇行私,遂削籍。
  大铖既杀锺、时亨,即传旨二等罪斩者谪允充南金齿军,三等罪绞者充广西边卫军,四等以下俱为民,永不叙用。然学龙所定案亦多漏网,而所拟一等诸犯,皆随贼西行,实未尝正刑辟也。黄继祖、沈元龙、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