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命。君知之否。曰知。语卿也。节曰。今 年大疫病何。韶曰。刘孔才为太山公。欲反。擅取人以 为徒众。北帝知孔才如此。今已诛灭矣。节曰。前梦君 剪发。君之卤簿导谁也。韶曰。济南王也。卿当死。吾 念护卿。故以刑论卿。节曰。能益生人否。韶曰。死者 时自发意念生。则吾所益卿也。若此自无情。而生人祭 祀以求福。无益也。节曰。前梦见君。岂实相见否。韶 曰。夫生者梦见亡者。亡者见之也。节曰。生时仇怨。 复能害之否。韶曰。鬼重杀。不得自从。节下车。韶大 笑节短。云似赵麟舒。麟舒短小。是韶妇弟也。韶欲去 。节留之。闭门下锁钥。韶为之少住。韶去。节见门故 闭。韶已去矣。韶与节别曰。吾今见为修文郎。守职不 暇得来也。节执韶手。手软弱。握觉之。乃别。自是遂 绝。御览八百八十三祗称晋书。 广记 三百十九鬼四明标王隐晋书。
夏侯恺字万仁。病亡。恺家宗人儿狗奴素见鬼。见恺 数归。欲取马及其弟阮公。将去。阮逃狗奴家解喻。及 冬得止。恺长子统向其家说。昨梦人见缚。与力大争。 尔乃得解。语讫。合门忽有光明如昼。见恺着平上帻、 单衣入坐。坐如平生。坐西壁大床。悲笑如生时。声讫 。便切齿作声言。人易我门户。诬统藏人袒衫见缚。赖 我遣人救之。得解。将数十人。大者在外。小行随恺。 阮牵床离壁。恺见语阮。何取床。又说家无主不成居。 阮答何不娶妻。恺曰卿与其居尔许年。而作此语也。诸 儿中当有一人达。阮问谁。恺曰。儿辈意不足悦也。呼 见孙儿。云少者气弱。勿令近我。又说大女有相。勿辄 嫁之。恺问阮。欲见亡女可呼之。阮曰女亡已久。不愿 见也。恺曰数欲见父。而禁限未得见。又说我本未应死 。尚有九年官。记室缺。总召十人。不识书不中。皆得 出。我书中。遂逼留补缺。广记三百十 九。
  刑法记
何曾云。在家之女。从父之刑。既醮之妇。从夫之戮。 书钞。 案晋书刑法志。称魏法犯大逆 者诛及已出之女。毌邱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 其族兄顗□其命。诏听离婚。 荀 氏所生女芝。为刘子元妻。亦坐死。荀氏诣何曾乞恩。 求没为官婢。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云云。作在室 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刘颂上书曰。古者刑以止刑。及今反以刑生刑。以徒 生徒。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 。逃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蓄 。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谓刑不制罪。法 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故自顷以来 。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 归。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民慢听。逆听孰与盗 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 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 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其足。 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 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已 刑之后。使各归家。父母妻子。其相养恤。疮愈可役。 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以刑残。不为虐也。生育繁阜 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重。生刑之限轻。及三犯 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 。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 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械。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 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岂与 全其为奸之手足。而戚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又曰肉刑 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御览 六百四十八。 案晋刑法志。称刘颂为廷尉。表复肉刑 。不见省。又上言云云。
曹彦疑作曹羲。议云。严刑以 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罪者多。臣谓玩常苟免。 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 。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 者多耶。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 为恶纵害而不已。将至死无人。天无以大。君无以尊矣 。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罪。若乃于张听讼。 刑以止刑。不可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 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 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御览六百四十八。
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 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 汉文擅除已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 法。何足为英雄。于是陶不能对。隐曰。征西大将军曰 。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叛盗 之属。断肢而已。是好生恶杀。叛盗皆死。是好杀恶生 也。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不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 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 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 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今若得改 之。则岁活数。所孕数亦如之。若此千载。生各数万。 断肢之后。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