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尚书伊训》云:“成汤既没,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祖。”孔安国注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据此,则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大祥,讫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归亳也。是孔言“汤元年十一月”之明验。《顾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怿”,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册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须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则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间有十月,康王方始见庙。则知汤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殓讫,方始十二月,祗见其祖。《顾命》见庙讫,诸侯出庙门俟,《伊训》言“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则崩及见庙,殷、周之礼并同。此周因于殷礼,损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别有一年。此《尚书》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间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此《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仪礼士虞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此四验者,并礼经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岂得以《礼记》戴圣所修,辄欲排毁?汉初高堂生传《礼》,既未周备,宣帝时少传后苍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记以授弟子戴德、戴圣、庆溥三人,合以正经及孙卿所述,并相符会。列于学官,年代已久。今无端构造异论,既无依据,深可叹息。其二十五月,先儒考校,唯郑康成注《仪礼》“中月而禫”,以“中月间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云:“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也。今皆二十七月复常,从郑议也。逾月入禫,禫既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
窃以子之于父母丧也,有终身之痛,创巨者日久,痛深者愈迟,岂徒岁月而已乎?故练而慨然者,盖悲慕之怀未尽,而踊擗之情已歇;祥而廓然者,盖哀伤之痛已除,而孤邈之念更起。此皆情之所致,岂外饰哉。故《记》曰:三年之丧,义同过隙,先王立其中制,以成文理。是以祥则缟带素纰,禫则无所不佩。今吾子将徇情弃礼,实为乖僻。夫弃缞麻之服,袭锦縠之衣,行道之人,皆不忍也,直为节之以礼,无可奈何。故由也不能过制为姊服,鲤也不能过期哭其母。夫岂不怀,惧名教逼己也。若孔、郑、何、杜之徒,并命代挺生,范模来裔,宫墙积仞,未易可窥。但钻仰不休,当渐入胜境,讵劳终年矻矻,虚肆莠言?请所有掎扌适先儒,愿且以时消息。
时人以柬之所驳,颇合于礼典。
是岁,突厥默啜表言有女请和亲,则天盛意许之,欲令淮阳郡王延秀娶之。柬之奏曰:“自古无天子求娶夷狄女以配中国王者。”表入,颇忤其旨。神功初,出为合州刺史,寻转蜀州刺史。旧例,每岁差兵募五百人往姚州镇守,路越山险,死者甚多。柬之表论其弊曰:
臣窃按姚州者,古哀牢之旧国。绝域荒外,山高水深,自生人以来,洎于后汉,不与中国交通。前汉唐蒙开夜郎滇筰,而哀牢不附。至光武季年,始请内属,汉置永昌郡以统理之,乃收其盐布毯罽之税,以利中土。其国西通大秦,南通交趾,奇珍异宝,进贡岁时不阙。刘备据有巴蜀,常以甲兵不充。及备死,诸葛亮五月渡泸,收其金银盐布以益军储,使张伯岐选其劲卒搜兵以增武备。故《蜀志》称自亮南征之后,国以富饶,甲兵充足。由此言之,则前代置郡,其利颇深。今盐布之税不供,珍奇之贡不入,戈戟之用不实于戎行,宝货之资不输于大国,而空竭府库,驱率平人,受役蛮夷,肝脑涂地,臣窃为国家惜之。
昔汉以得利既多,历博南山,涉兰仓水,更置博南、哀牢二县。蜀人愁怨,行者作歌曰:“历博南,越兰津,渡兰苍,为他人。”盖讥汉贪珍奇盐布之利,而为蛮夷之所驱役也。汉获其利,人且怨歌。今减耗国储,费用日广,而使陛下之赤子身膏野草,骸骨不归,老母幼子,哀号望祭于千里之外。于国家无丝发之利,在百姓受终身之酷。臣窃为国家痛之。
往者,诸葛亮破南中,使其渠率自相统领,不置汉官,亦不留兵镇守。人问其故,亮言置官留兵有三不易。大意以置官夷汉杂居,猜嫌必起;留兵运粮,为患更重;忽若反叛,劳费更多。但粗设纪纲,自然安定。臣窃以亮之此策,妙得羁縻蛮夷之术。
今姚府所置之官,既无安边静寇之心,又无葛亮且纵且擒之伎。唯知诡谋狡算,恣情割剥,贪叨劫掠,积以为常。扇动酋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