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甎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
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条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浸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实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
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散颁格》。睿宗即位,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
《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令之书,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