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意出入增减,不尽用格例也。其后挟私用谲之吏,夤缘放效,骫法自专,是谓任意不任法,非纵弛之过也。呜乎!以世祖之仁明,成宗之宽恕,不能损益古今,权衡中外,以制一代之刑典。乃谓古今不必相沿,中外不必强同。其去整齐画一之规远矣。今博采旧闻,为《刑法志》,俾后之人有以推究其得失焉。

  太祖六年,败金人于乌沙堡,得金降将郭宝玉,宝玉上言,建国之初,宜颁新令。帝从之。于是颁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是也。是为一代制法之始。

  及中原略定、州县长吏生杀任情,甚至没人妻女。耶律楚材奏曰:“囚当大辟,必待报。违者论死。”从之。

  太宗即位,楚材又条便宜十八事,如:州县非奉上令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蒙古、回鹘、河西人种地不纳税者,死;监主自盗官物者,死;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皆著为令。

  六年,帝在达兰达巴之地,大会诸王、百官,颁条令曰:

  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

  诸入宫禁,从者男女,以十人为限。

  军中十人,置一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罪之。

  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

  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

  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者,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之。

  诸人或居室,或在军中,毋敢喧呼。

  盗马一、二匹者,即论死。

  诸人马不应绊于克□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

  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宪宗时,世祖在潜邸。驻跸桓、抚二州,燕京断事官伊啰斡齐与布智儿等,一日杀二十八人。其一人盗马者,巳杖而释之。有献环刀者,乃追还杖者,手试刃斩之。帝闻而责之曰:“凡死罪,当详谳而后行刑。今一日杀二十八人,冤溢多矣。况已杖而复斩之。此何刑也。”布智儿惭惧不能对。

  及即位,颁建元诏书内一款:“凡犯罪至死者,如府州审问狱成,便行处断,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案牍繁冗,须臾断决,万一差误,人命至重,悔将何及。肤实哀之。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有司推问得实,具情事始末及断定招款,申宣抚司再行审复无疑,呈中书省奏闻,待报处决。”

  中统四年,中书省奏准条画: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研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人等推勘;妇人犯罪有孕应拷及决杖笞者,须候产后百日决遣;临产者,召保听候出产二十日,复追入狱,无保及犯死罪者。令妇人入禁省视。

  五年,颁立中书省诏书内一款:“诸州司县,但有疑惑,不能决断者,与随即申解本路上司,若仍有疑惑不能决者,申部,犯死罪枷杻收禁,妇人去杻,杖罪以下锁收。”又颁建都诏书内一款:“失盗,勒令当该弓手立三限收捕。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的,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强盗再决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强盗再决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及半者,全免本罪。

  至元八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十一年,禁用宋鞭背黥面及诸溢刑。

  十六年,御史中示崔彧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命与御史大夫月吕鲁那演议之。

  二十三年,中书省臣言:“比奉旨为盗者毋碎,今窃盗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犯依法配役为是。”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断,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二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政事沙不丁以仓库官盗窃官粮,请依宋法黥面、断其碗。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听。

  是年,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二十八年,书成,敕刻板颁行,俾百司遵守。其刑律条件之可考者:

  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

  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刑部待报,申札鲁忽赤者亦同。

  诸季报罪囚,当该上司,皆须详视,但有淹滞,随即举行。

  其各路推官,既使专理刑名,察狱有不平者,即听推问明白,咨申本路改正。若推问已成,他司审理或有不实、不尽,听招状问实待报。若犯人翻案,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其证验已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