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此法者,斥罢之。
诸人或居室,或在军中,毋敢喧呼。
盗马一、二匹者,即论死。
诸人马不应绊于克□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
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宪宗时,世祖在潜邸。驻跸桓、抚二州,燕京断事官伊啰斡齐与布智儿等,一日杀二十八人。其一人盗马者,巳杖而释之。有献环刀者,乃追还杖者,手试刃斩之。帝闻而责之曰:“凡死罪,当详谳而后行刑。今一日杀二十八人,冤溢多矣。况已杖而复斩之。此何刑也。”布智儿惭惧不能对。
及即位,颁建元诏书内一款:“凡犯罪至死者,如府州审问狱成,便行处断,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案牍繁冗,须臾断决,万一差误,人命至重,悔将何及。肤实哀之。今后凡有死刑,仰所在有司推问得实,具情事始末及断定招款,申宣抚司再行审复无疑,呈中书省奏闻,待报处决。”
中统四年,中书省奏准条画: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研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阇赤人等推勘;妇人犯罪有孕应拷及决杖笞者,须候产后百日决遣;临产者,召保听候出产二十日,复追入狱,无保及犯死罪者。令妇人入禁省视。
五年,颁立中书省诏书内一款:“诸州司县,但有疑惑,不能决断者,与随即申解本路上司,若仍有疑惑不能决者,申部,犯死罪枷杻收禁,妇人去杻,杖罪以下锁收。”又颁建都诏书内一款:“失盗,勒令当该弓手立三限收捕。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的,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强盗再决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强盗再决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及半者,全免本罪。
至元八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十一年,禁用宋鞭背黥面及诸溢刑。
十六年,御史中示崔彧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命与御史大夫月吕鲁那演议之。
二十三年,中书省臣言:“比奉旨为盗者毋碎,今窃盗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犯依法配役为是。”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断,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二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政事沙不丁以仓库官盗窃官粮,请依宋法黥面、断其碗。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听。
是年,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二十八年,书成,敕刻板颁行,俾百司遵守。其刑律条件之可考者:
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
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刑部待报,申札鲁忽赤者亦同。
诸季报罪囚,当该上司,皆须详视,但有淹滞,随即举行。
其各路推官,既使专理刑名,察狱有不平者,即听推问明白,咨申本路改正。若推问已成,他司审理或有不实、不尽,听招状问实待报。若犯人翻案,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其证验已明者,不在移推之例。
诸见禁罪囚,各处正官每月分轮检视,凡禁系不究,淹滞不决,患病不治,并囚粮依时不给者,须随时讯问,肃政廉访司依上审察。
其京师狱囚,中书省、刑部、御史台、札鲁忽赤各须委问官一员,审理冤者,辨明迟者,督催释者,断遣。
诸鞠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件,详审研穷,并用证佐追究。若事情疑似,赃伏已明,而隐匿不招者,与连职官员同署依法拷问。其指告不明,无证佐可据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
诸行省、行院,凡于所属,若管民官抚治不到,以致百姓逃亡,营军官镇守不严,以致盗诚滋兴,须审其所由,依理究治。
诸行院到任,取会所管地方,见有草贼起数,严谕各处军民官,各使镇守有法,招捕得宜。仍将见有起数,先行报院。每季具已未招捕起数,咨院呈省施行。
诸草贼招捕,既平之后,仍须区处得宜,严责各管官司,毋令疏失。
诸捕盗官,如能巡警尽心,使境内盗息者为上;虽有过失起数,而限内全获者为次。其因失盗,累经责罚,未获数多者为下。到选之日,考其实际,以定升降。
其江南现有草贼去处,若平治有法,另议闻奏升擢。
诸狱讼原告明白,易为穷治。官司凡受词状,即须仔细详审。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其所告情事重大,应掩捕者不拘此例。
诸狱讼之繁,婚、田为甚。其各处官司,宜使媒人通晓不应成婚之例,使牙人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状词人知应告不应告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给文状,以塞起讼之源。
诸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诸词讼,若证验无疑。断例明白,而官吏看详,故有枉错者,虽事已改正,其原断情由,仍须究治。
诸官司听讼事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