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两也。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带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装盐席素钱七钱,仓场脚钱六钱,共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
凡诸色课程以盐课所入为最巨,其条画亦最为繁重。《至元新格》为盐课设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诸官吏违法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私公使便利。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斤重平均无余欠。诸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合给工本,运官临时给付。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备不如法以致损败者,并赔偿。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人等斟酌存设,无使冗滥。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财物者,以盗论。诸监司凡报告私盐,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立案申合属上司。诸盐法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其运司官能使课程增羡者,奏闻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一引盐根,官司售十五两,而富豪有气力者诡名买引,勒掯渔利。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亦卖一百二十两,圣思不能下逮穷民淡食,请设立常平盐局。如盐商掯重价,则官司贱卖以便穷民。”从之。
其颁行之条画: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信实有抵业者充之。
一,年销盐数,验户口多寡斟酌。
一,盐袋不问,价例平和,听从民便发卖,如盐价增添无贩者,官为发卖。
一,本处正官提点发卖毋致阙误,亦不得克减斤两亏损穷民。
一,合设盐局,本路就便斟酌设立。
一,合用攒典、秤子人等,于酌中户内差拨,勿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尽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并造,毋致阙设支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恢办课程条画:
一,随路应管公事官吏并军民人等,毋得虚棒扇惑,搅扰沮坏见办课程。
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诸色人等,一体买食官盐,不得私煎贩卖。
一,见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违者,其价与盐俱没官。诡名盗买者,仍征倍赃。
一,纳课买引赴场,查盐不得搀资越次,恃赖气力,勒索斤重。
一,煎盐地面,如系官山场、草荡,煎盐草地,诸人不得侵占。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同私盐法科断。
一,巡禁盐者,附场百里之外,从运司委人巡捉。其余行盐之处,委盐官与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称破坏盐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罢去。违者,捉拿治罪。
一,当该官吏有克减工本,或以他物准折,亏损灶户者,严行断罪,仍勒赔偿。
一,贩盐者不得插和灰土,违者严行断罪。
一,贩私盐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带镣居役,日满释放。有人告捕得者,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贩盐犯界者,减私盐一等。
一,随路官司有亏损公课者,问实,截日罢去本官,拖欠课程依数追征。
一,附场百里之内,民户食盐,官为置局发卖,从运司凭验关防,勿致私盐生发。
一,卖过盐引,限五日内赴所在官司缴,内一两准两浙运盐纲船车马,诸从不得拘夺,违者人行省断罪。
延祐五年,申明盐课条面。六年,又颁盐法通例。大抵皆本至元条画,而损益之。惟私盐犯界盐走透,管民、提点官及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除名。通用纵放者,与犯人同罪。立法太严,官吏获罪日多,非经久之制云。至禁盐司人买引,大德七年,始薯为令。
大都盐场:太宗八年,置于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每引给工本钱。至元二年,增宝抵二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三两。八年,以民户多食私盐。亏国课,验口给盐。十九年,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关盐。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八两。
元统二年,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统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求。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贯盐益甚,实不副朝廷恤民之意。宜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既而大都路与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条奏,皆如御史之言。户部议:“仍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周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若有侯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中书省如所拟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