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

  凡吏部月选:

  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官吏迁叙:

  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十七年,立迁转官员。凡无过授见阙满代者,令还家以俟。十九年,定内外官以三年为考,满任者迁叙,未满者不许超迁。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

  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言:“国初设官,在内须三十月,在外须三周岁,考其殿最,以为黜陟。比者省院台部之臣久者一二岁,少者三五月,甚者旬日之间而屡迁数身着,奔走往来之不暇,岂暇治官事哉!乞自今惟内外大臣可急阙进技,其余内外大小官属,必俟任满考绩,方许进调,庶免朝除夕改,启幸长奸之弊。”从之。

  天历二年,中书省臣又言:“比年朝官多不久于其职,或数月即改迁,于典制不类,且治绩无从考验,请如旧制为宜。敕除风宪官外,其余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凡近调闽、广、川蜀、云南官员:

  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

  至元十九年,省议:“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难一体,今量分为三等:若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于本等资历上,例升二等;其余州郡例升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照勘员阙,移咨都省铨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开具咨省。”

  二十年,部议:“迁叙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若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取迁去甘肃者,拟升二符,中兴府拟升一等。”

  二十二年,诏:“管民官,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接连溪洞升二等。四川见任官,迁往接连溪洞,升一等,若迁去溪洞诸蛮夷,别议定夺。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于龙南、安远县地分者,拟升三等,仍以三十月为满升转。

  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若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阙,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应人员委用。”

  部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人,拟定名阙,具历仕脚,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许令之任。若有急阙,依上选,权令之任,历过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两广官员历两任满者,还于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江南一任,许入腹里通行迁转,愿于两广、福建者听,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台、行台官一同迁调。”

  广海阙官于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几近调循行: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各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过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

  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

  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资呈,五品以下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