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子年他人户下抄上作驱或漏籍已改正为民者。本抄过者,本使户下附籍驱口在外另作驱口或容留附籍者。本使户下不曾附籍,驱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者。主奴俱漏籍另居,今次取勘,不见本使下落者。曰放良。民户良书写便住坐,或为良者。驱口壬子年以前得良书,却于他人户下为驱附籍者。诸投下放良户,良书写不得投属别管,官司者抄过为良,依良书另立户名者。巳放为良,本使再立津贴钱物或分当差役文字仍依良书为民者。壬子年附籍漏籍户已经分拨与各投下,并诸官员户计本主放良者。曰新案主户。犯刑官吏已经断没家属,及户下驱奴并依已断发付者。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断讫之杂犯人等改正为民者。曰输脱户。曰回回畏兀儿户。现住民户城里者。曰答失蛮迷里威失户。有营运产业者。曰打捕户。壬子年附籍打捕户,因争差户计经官陈告者,附籍打捕户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系打捕户计者,手状称打捕户不纳皮货亦不当差者。曰儒人户。中统四年附籍漏等儒人,或壬子年别作名色附籍,并户头身没子弟读书,又高智耀收到驱儒从实分拣不通文学者。此外诸色人户下子弟深通文义者,止免本身杂役。曰析居户。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户下人口析居,揭照各籍所无者。民匠打捕鹰户诸色附籍漏籍人等户下析居者。灶户下人口所析居者。但充当丝料。曰招女婿养老。女婿妻亡另居者,或已将原妻休弃者。良人驱户女婿者。年限女婿,年限满而不归者。曰诸人户下漏抄驱口,今已成丁者。曰随朝并各位下诸色承应人见不应承者。曰涿州、合兰水、西京忽兰、南京张子良各管户计革罢,原委头目者,皆籍为当差户数之添额也。
至元二十七年,准尚书省议,籍定儒医户计,拟令除免杂泛差役外,续收儒户医户,别无定夺。
至大四年,诏诸色人等各省定籍,今后各投下诸色,并遵世祖皇帝以来累朝定制,不得擅招户计,诱占驱奴,违者罪之。
其户口总数:中统元年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有九,迨至元二十八年,户部上天下户口,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
科差之名二:曰丝料,曰包银。
丝料之法,太宗八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输出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输于本位。
包银之法,宪宗五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格。各路年例应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税等差发,依原籍民户数目从实科放,勿循近年虚例勘定,合科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寡,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大门摊。
其广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亦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
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
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良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
储也贝八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
复业户并渐成了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
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
于是以合科之数分为三限输纳,初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科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未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
至元二年,敕所有诸王并诸投下人户,除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外,有分拨民户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合纳丝绵、包银并五户丝,与本路民户一体验贫富科征。
十八年,以应当差发者,多系贫民,其豪强往往侥幸苟避,饬依验人户事业多寡,品第高下,攒造鼠尾文簿科敛。
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皆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令巳输丝户,每户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