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
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朴,违例补充,考满本卫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二年尚书省札,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进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比依上例。
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人役者,止依旧例转部。
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札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余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史,俱授吏部札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余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史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史目,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进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追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史,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