昼,交分十四日一千三百九十三分入食限。襄公十五年癸卯岁,秋八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七月丁巳朔,食,失闰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七月丁巳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三千三百九十四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年戊申岁,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丙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分入食限。襄公二十一年己酉岁,秋七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戌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千六百八十二分入食限。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比月而食,宜在误条。”《大衍》亦以为然。今历推之,十月已过交限,不应频食,姜说为是。襄公二十三年辛亥岁,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癸酉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七百三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四年壬子岁,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今历推之,是月甲子朔,加时在昼,日食九分六秒。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汉志》:“董仲舒以为比食又既。”大衍云:“不应频食,在误条。”今历推之,交分不叶,不应食,《大衍》说是。襄公二十七年乙卯岁,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姜氏云:“十一月乙亥朔,交分入恨,应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十一月乙亥朔,加时在昼,交分初日八百二十五分入食限。昭公七年丙寅岁,反四月申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甲辰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七日二百九十八分入食限。昭公十五年甲戌岁,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大衍》推五月丁巳朔,食,失一闰。今历推之,是岁五月丁巳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九千五百六十七分入食限。昭公十七年丙子岁,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六月乙巳朔,交分不叶,不应食,当误。”《大衍》云:“当在九月朔,六月不应食,姜氏是也。”今历推之,是岁九月甲戌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七千六百五十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一年庚辰岁秋,七月壬年朔,日有食之。今历推之,是月壬午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七百九十四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二年辛巳岁,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癸酉朔,交分十四日一千八百入食限。杜预以长历推之,当为癸卯,非是。按郭知杜误者,法以下距至元辛巳一千八百年。于岁实内长一十九分用以相乘,得六十五亿七千四百三十九万九千二百分,为中积。内减闰应余六十五亿七千四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分,满朔实,去之,余九万六千五百三十七分三十四秒,反减朔实,余一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八分五十九秒,为闰余,以日周之,即一十九日八十七刻六寸八分五十九秒也。再依前法,求得本年冬至日分为三十五日一十四刻,内减闰余,存一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三秒,算外即乙卯日二十六刻,是为是年正月经朔。再加十一朔实,即十二月经朔。因闰余分满一十八万六十五朔五十二分○九秒者,其年有闰,故须加十二朔实,依法加十二朔实,并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一秒,共三百六十九日六十三刻○二分五十七秒,满纪法,去之,余九日六十三刻○二分五十七秒,算外即癸酉日也。杜言癸卯,盖少置一闰月耳。昭公二十四年癸未岁,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乙未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三千八百三十九分入食限。昭公三十一年庚寅岁,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辛亥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六千一百二十八入食限。定公五年丙申岁,春王三月辛亥期,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三月辛卯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百三十四分入食限。定公十二年癸卯岁,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丙寅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二千六百二十二分入食限,盖失一闰。定公十五年丙午岁,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八十五分入食限。哀公十四年庚申岁,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今历推之,是月庚申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九千二百一分入食限。右《诗》、《书》所载日食二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凡三十有六事。以《授时历》推之,惟襄公二十一年十月庚辰朔及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不入食限。盖自有历以来,无比月而食之理。其三十四食,食皆在朔,经或不书日,不书朔,《公羊》、《谷粱》以为食晦,二者非。左氏以为史官失之者,行之,其间或差一日、二日者,盖由古历疏阔,置闰失当之弊,姜岌、一行已有定说。孔子作书。但因时历以书,非大义所关。故不必致详也。三国以来日食蜀章武元年辛丑,六月戊辰晦,时加未。
《授时历》,食甚未五刻。
《大明历》,食甚未五刻。
右皆亲。二历推戊辰皆七月朔。魏黄初三年壬寅,十一月庚申晦食,时加西南维。
《授时历》,食甚申二刻。
《大明历》,食甚申三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二历推庚申皆十二月朔。粱中大通五年癸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