寅十九戊寅三十二丁丑七十二丁丑七十二丁丑七十二丁丑七十二
元祐五年庚午岁,十一月壬午冬至:癸未四十四癸未五十六壬午九十六壬午九十七壬午九十六壬午九十六
元祐七年壬申岁,十一月癸巳冬至:癸巳九十二甲午五癸巳四十五癸巳四十五癸巳四十五癸巳四十五
元符元年戊寅岁,十一月甲子冬至:乙丑三十九乙丑五十二甲子九十一甲子九十一甲子九十一甲子九十一
崇宁三年甲申岁,十一月丙申冬至:丙申八十六丙申九十九丙申三十七丙申三十六丙申三十七丙申三十七
绍熙二年辛亥岁,十一月壬申冬至:癸酉十二癸酉二十七壬申五十七壬申四十七壬申五十七壬申四十六
庆元三年丁巳岁,十一月癸卯日南至:甲辰五十九甲辰七十四甲辰三癸卯九十二甲辰三癸卯九十二
嘉泰三年癸亥岁,十一月甲戌日南至:丙子五丙子二十一乙亥四十九乙亥三十七乙亥四十九乙亥三十七
嘉定定五年壬申岁,十一月壬戌日南至:癸亥二十五癸亥四十一壬戌六十九壬戌五十六壬戌六十八壬戌五十六
绍定三年庚寅岁,十一月丙申日南至:丁酉六十五丁酉八十三丁酉七丙申六十三丁酉七丙申九十二
淳祐十年庚戌岁,十一月辛巳日南至:壬午九十四壬午七十一辛巳九十六辛巳九十六辛巳九十四辛巳七十八
本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十一月己未夜半后六刻冬至:己未八十庚申五己未二十五己未四己未二十四己未六
右自奋秋献公以来,凡二千一百六十余年,用《大衍》、《宣明》、《纪元》、《统天》、《大明》、《授时》六历推算冬至,凡四十九事。《大衍历》合者三十二,不合者十七;《宜明历》合者二十六,不合者二十三;《纪元历》合者三十五,不合者十四;《统天历》合者三十八,不合者十一;《大明历》合者三十四,不合者十五《授时历》合者三十九,不合者十事。
今按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旦冬至,《授时历》甲寅,《统天历》得乙卯,后天一日;至僖公五年丙寅岁正月辛亥朔旦冬至,《授时》、《统天》皆得辛亥。与天合;下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岁正月己丑朔旦冬至,《授时》、《统天》皆得戊子,并先一日,若曲变其法以从之,则献、情皆不合矣。可知《春秋》所书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验。一也。《大衍历》考古冬至,谓刘宋元嘉十三年丙子岁十一月甲戌日南至,《大衍》与《皇极》、《麟德》三历皆得癸酉,各先一日,乃日度失行,非三历之差。今以《授时历》考之,亦得癸酉。二也。大明五年辛丑岁十一月乙酉冬至,诸历皆得甲申,殆办日度之差。三也。陈太建四年壬辰岁十一月丁卯景长,《大衍》、《授时》皆得丙寅,是先一日;太建九年丁酉岁十一月壬辰景长,《大衍》、《授时》皆得癸巳,是后一日;一失之先,一失之后,若合于壬辰,则差于丁酉,合于丁酉,则差于壬辰,亦日度失行之验。五也。隋开皇十一年辛亥岁十一月丙午景长,《大衍》、《统天》、《授时》皆得丙午,与天合;至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十一月辛酉冬至,而《大衍》、《统天》、《授时》皆得壬戌,若合于辛亥。则失于甲寅,合于甲寅,则失于辛亥,其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冬至,亦日度失行。六也。唐贞观十八年甲辰岁十一月乙酉景长,诸历得甲申,贞观二十三年己酉岁十一月辛亥景长。诸历皆得庚戌,《大衍历议》以永淳、开元冬至推之,知前二冬至乃史官依时历以书,非候景所得,所以不合,今以《授时历》考之亦然。八也。自前宋以来,测景验气者凡十七事,其景德丁未岁戊辰日南至,《统天》、《授时》皆得丁卯,是先一日;嘉泰癸亥岁甲戌日南至,《统天》、《授时》皆得乙亥,是后一日;一失之先,一失之后,若曲变其数以从景德,则其余十六事多后天,从嘉泰,则其余十六事多先天,亦日度失行之验。十也。
前十事首《授时历》所不合,以此理推之,非不合矣,盖类其同则知其中,辨其异则知其变。今于冬至略其日废失行及史官依时历书之者凡十事,则《授时历》三十九事皆中,《统天历》与今历不合者仅有献公一事,《大衍历》推献公冬至后天二日,《大明》后天三日,《授时历》与天合。下推至元庚辰冬至,《大衍》后天八十一刻,《大明》后天十九刻,《统天历》先天一刻,《授时历》与天合。以前代诸历校之,《授时》为密,庶几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云。按《授时历议》信僧一行日度失行之说,最为后人所非。其列十验,宋景德丁未岁戊辰、嘉泰癸亥岁甲戌二至,皆史误。唐贞观甲辰岁乙酉、己酉岁辛亥二至,非术误。即史误。隋开皇甲文岁辛酉日冬至、陈丁酉岁壬辰日冬至,皆术误。宋大明辛丑岁乙酉日冬至,祖冲之详记测景,推冬至乙酉日夜半后三十三刻七分,当时推算稍为后天;而《大衍》以下至《授时》则皆为先天。宋元嘉丙子岁甲戌日冬至,推是年平冬至一十日十五小时三十三分五十六秒,甲戌日申初二刻四分,如均减时,不能过十五时,是亦定冬至亦在甲戌日,《授时》推前一日,癸酉,与《大衍》以下同,不能与天密合。鲁昭公己卯岁己丑日冬至,是年上距僖公五年丙寅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