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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赐进士及第并文林郎,第二甲赐进士及第并从事郎,第三、第四甲进士出身,第五甲同进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赐进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以上,余并不许牒试。六年,诏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诗书,命讨论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试,唱第后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骙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艺。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进士具襕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给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天子甚悦。凡三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一人转一官,与通判,余循一资;二箭中为中等,减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余升名次而已。
特奏名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不中者亦赐帛。
  四年,罢同文馆试。又命省试帘外官同姓异姓亲若门客,亦依帘内官避亲法,牒送别院。五年,以阶、成、西和、凤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纳敕者止许一次,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后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
十一年,进士廷试不许见烛,其纳卷最后者降黜之。旧制,廷试至暮许赐烛,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五等与摄助教。凡试艺于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其他郡国,率达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举人轻视史学,今之论史者独取汉、唐混一之事,三国、六朝、五代为非盛世而耻谈之,然其进取之得失,守御之当否,筹策之疏密,区处兵民之方,形势成败之迹,俾加讨究,有补国家。
请谕春官:凡课试命题,杂出诸史,无所拘忌;考核之际,稍以论策为重,毋止以初场定去留。」从之。
  十四年,御试正奏名王容第一。时帝策士,不尽由有司,是举容本第三,亲擢为榜首。翰林学士洪迈言:「《贡举令》:赋限三百六十字,论限五百字。今经义、论、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赋一篇几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务贪多,累牍连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体格,以返浑淳。」
时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反为大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已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余。若诸子之学同出于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一旦岂能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
凡《易》、《诗》、《书》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
又使治经者各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史,而皆可用于世矣。」其议虽未上,而天下诵之。
  光宗初,以省试春浅,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试于四月上旬。绍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罢赐帛。旧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同试。三年,始令分场,以革假人试艺者,于是四蜀皆然。
宁宗庆元二年,韩侂胄袭秦桧余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和之,上章论列。刘德秀在省闱,奏请毁除语录。既而知贡举吏部尚书叶翥上言:「士狃于伪学,专习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适《进卷》、陈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令太学及州军学,各以月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四年,以经义多用套类,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务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