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而中书门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今欲追复古制,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专意经术,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以复古矣。」于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诗》、《书》、《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后改《论语》、《孟子》义各三道。
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取诸科解名十之三,增进士额,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士者,乃得所增之额以试。皆别为一号考取,盖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常慕向改业也。
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或言:「高科任签判及职官,于习法岂所宜缓。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乃诏悉试。帝尝言:「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曰:「汉陈宠以法律授徒,常数百人。律学在六学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意,近补官必聚而试之,有以见恤刑之意。
」
熙宁三年,亲试进士,始专以策,定著限以千字。旧特奏名人试论一道,至是亦制策焉。帝谓执政曰:「对策亦何足以实尽人材,然愈于以诗赋取人尔。」旧制,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仍赐钱三千,为期集费。诸州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试于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与锁厅者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后复令存诸科旧额十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元祐初,知贡举苏轼、孔文仲言:「每一试,进士、诸科及特奏名约八九百人。旧制,礼部已奏名,至御试而黜者甚多。嘉祐始尽赐出身,近杂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进士升甲,本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时圣断。今礼部十人以上,别试、国子、开封解试、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进士及该特奏而预正奏者,定著于令,递升一甲。则是法在有司,恩不归于人主,甚无谓也。今特奏者约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许例外递减一举,则当复增数百人。
此曹垂老无他望,布在州县,惟务黩货以为归计。前后恩科命官,几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奋厉,有闻于时?而残民败官者,不可胜数。以此知其无益有损。议者不过谓宜广恩泽,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而所至州县,举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过举,谓之恩泽,非臣所识也。愿断自圣意,止用前命,仍诏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诚有学问,即许出官。其余皆补文学、长史之类,不理选限,免使积弊增重不已。」遂诏定特奏名考取数,进士入四等以上、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试者计之,毋得取过全额之半,是后著为令。
时方改更先朝之政,礼部请置《春秋》博士,专为一经。尚书省请复诗赋,与经义兼行,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己说。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旧明法最为下科,然必责之兼经,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欲加试《论语》大义,仍裁半额,注官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左仆射司马光曰:「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于词采。神宗专用经义、论策取士,此乃复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今天下学官讲解。
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四年,乃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诗》、《书》、《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二道,《语》、《孟》义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论一首,末试子、史、时务策二道。凡专经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谷梁》、《仪礼》为中经,《左氏春秋》得兼《公羊》、《谷梁》、《书》,《周礼》得兼《仪礼》或《易》,
《礼记》、《诗》并兼《书》,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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