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寺有此奏按,许举驳以闻。」知谏院司马光言曰:「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禁之诚为大善。至于言事之官,事体稍异。何则?御史之职,本以绳按百僚,纠摘隐伏。奸邪之状,固非一日所为。国家素尚宽仁,数下赦令,或一岁之间至于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则其可言者无几矣。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欲言则违今日之诏,若其不言,则陛下何从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藉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国家之长利也。
请追改前诏,刊去'言事'两字。」光论至再,帝谕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诬人」,光对曰:「若言之得实,诚所欲闻,若其不实,当罪言者。」帝命光送诏于中书。
熙宁七年三月,帝以旱,欲降赦。时已两赦,王安石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事不节与?'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矣,非所以弭灾也。」乃止。八年,编定《废免人叙格》,常赦则郡县以格叙用,凡三期一叙,即期未满而遇非次赦者,亦如之。
元祐元年,门下省言:「当官以职事堕旷,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请更删改。」
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德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后,绍熙岁至四赦,盖刑政紊而恩益滥矣。
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景祐中,言者以为:「三王岁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兴兵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宽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诏:「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
」然亦未尝行。
志第一百五十五艺文一
《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之有关于世运,尚矣。然书契以来,文字多而世代日降;秦火而后,文字多而世教日兴,其故何哉?盖世道升降,人心习俗之致然,非徒文字之所为也。然去古既远,苟无斯文以范防之,则愈趋而愈下矣。故由秦而降,每以斯文之盛衰,占斯世之治忽焉。
宋有天下先后三百余年,考其治化之污隆,风气之离合,虽不足以拟伦三代,然其时君汲汲于道艺,辅治之臣莫不以经术为先务,学士搢绅先生,谈道德性命之学,不绝于口,岂不彬彬乎进于周之文哉!宋之不竞,或以为文胜之弊,遂归咎焉,此以功利为言,未必知道者之论也。
历代之书籍,莫厄于秦,莫富于隋、唐。隋嘉则殿书三十七万卷。而唐之藏书,开元最盛,为卷八万有奇。其间唐人所自为书,几三万卷,则旧书之传者。至是盖亦鲜矣。陵迟逮于五季,干戈相寻,海寓鼎沸,斯民不复见《诗》、《书》、《礼》、《乐》之化。周显德中,始有经籍刻板,学者无笔札之劳,获睹古人全书。然乱离以来,编帙散佚,幸而存者,百无二三。
宋初,有书万余卷。其后削平诸国,收其图籍,及下诏遣使购求散亡,三馆之书,稍复增益。太宗始于左升龙门北建崇文院,而徙三馆之书以实之。又分三馆书万余卷别为书库,目曰「秘阁」。阁成,亲临幸观书,赐从臣及直馆宴。又命近习侍卫之臣纵观群书。
真宗时,命三馆写四部书二本,置禁中之龙图阁及后苑之太清楼,而玉宸殿、四门殿亦各有书万余卷。又以秘阁地隘,分内藏西库以广之,其右文之意,亦云至矣。已而王宫火,延及崇文、秘阁,书多煨烬。其仅存者,迁于右掖门外,谓之崇文外院,命重写书籍,选官详覆校勘,常以参知政事一人领之,书成,归于太清楼。
仁宗既新作崇文院,命翰林学士张观等编四库书,仿《开元四部录》为《崇文总目》,书凡三万六百六十九卷。神宗改官制,遂废馆职,以崇文院为秘书省,秘阁经籍图书以秘书郎主之,编辑校定,正其脱误,则主于校书郎。
徽宗时,更《崇文总目》之号为《秘书总目》。诏购求士民藏书,其有所秘未见之书足备观采者,仍命以官。且以三馆书多逸遗,命建局以补全校正为名,设官总理,募工缮写。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楼,一置秘阁。自熙宁以来,搜访补辑,至是为盛矣。
尝历考之,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三千三百二十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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