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志靡一。今表之所陈,实允礼度。九条之格,犹有未尽,谨共附益,凡二十四条。听事不得南向坐,施帐并沓。蕃国官正冬不得跣登国殿,及夹侍国师传令及油戟。公主王妃传令,不得硃服。舆不得重杠。鄣扇不得雉尾;剑不得鹿卢形;槊毦不得孔雀白;夹毂队不得绛袄;平乘诞马不得过二匹;胡伎不得彩衣。舞伎正冬著袿衣,不得庄而蔽花;正冬会不得铎舞、杯柈舞。长褵伎、褷舒、丸剑、博山伎、缘大橦伎、升五案伎,自非正冬会奏舞曲,不得舞。
诸妃主不得著衮带。信幡,非台省官悉用绛。郡县内史相及封内官长,于其封君,既非在三,罢官则不复追敬,不合称臣,正宜上下官敬而已。诸镇常行,车前后不得过六队,白直夹毂,不在其限。刀不得过银铜为装。诸王女封县主、诸王子孙袭封王王之妃及封侯者夫人行,并不得卤簿。诸王子继体为王者,婚姻吉凶,悉依诸国公侯之礼,不得同皇弟皇子。车舆不得油幢,轺车不在其限。平乘舫皆平两头作露平形,不得拟像龙舟,悉不得硃油。帐钩不得作五花及竖笋形。
若先有器物者,悉输送台臧。书到后二十日期,若有窃玩犯禁者,及统司无举纠,并临时议罪。”诏可。
车前五百者,卿行旅从,五百人为一旅。汉氏一统,故去其人,留其名也。
宋孝武孝建二年十一月乙巳,有司奏:“侍中祭酒何偃议:‘自今临轩,乘舆法服,焘华盖,登殿宜依庙斋以夹御,侍中、常侍夹扶上殿,及应为王公兴,又夹扶,毕,还本位。’求详议。”曹郎中徐爰参议:“宜如省所称,以为永准。”诏可。
孝建三年五月壬戌,有司奏:“案汉胡广、蔡邕并云古者诸侯贰车九乘,秦灭六国,兼其车服,故王者大驾属车八十一乘。尚书、御史乘之。最后一车,悬豹尾。法驾则三十六乘。检晋江左逮至于今,乘舆出行,副车相承五乘。”尚书令建平王宏参议:“八十一乘,义兼九国,三十六乘无所准,并不出经典。自邕、广传说,又是从官所乘,非帝者副车正数。江左五乘,俭不中礼。案《周官》云:‘上公九命,贰车九乘。侯伯七命,车七乘。子男五命,车五乘。
’然则帝王十二乘。”诏可。
大明元年九月丁未朔,有司奏:“未有皇太后出行副车定数,下礼官议正。”博士王燮之议:“《周礼》,后六服五路之数,悉与王同,则副车之制,不应独异。又《记》云:‘古者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听天下之外治。’郑注云:‘后象王立六宫而居之,亦正寝一,燕寝五。’推所立每与王同,礼无降亦明矣。皇太后既礼均至极,弥不应殊。
谓并应同十二乘。”通关为允。诏可。
大明四年正月戊辰,尚书左丞荀万秋奏:“《籍田仪注》,‘皇帝冠通天冠,硃珣,青介帻,衣青纱袍。侍中陪乘,奉车郎秉辔。’案《汉·舆服志》曰:‘通天冠,乘舆常服也。’若斯岂可以常服降千亩邪?《礼记》曰:‘昔者天子为藉千亩,冕而硃珣,躬秉耒耜。’郑玄注《周官》司服曰:‘六服同冕’,尊故也。时服虽变,冕制不改。又潘岳《藉田赋》云:‘常伯陪乘,太仆秉辔。’推此,舆驾藉田,宜冠冕,璪十二旒,硃珣,黑介帻,衣青纱袍。
常伯陪乘,太仆秉辔。宜改仪注,一遵二《礼》,以为定仪。”诏可。
大明四年正月己卯,有司奏:“南郊亲奉仪注,皇帝初著平天冠,火龙黼黻之服。还,变通天冠,绛纱袍。庙祠亲奉,旧仪,皇帝初服与郊不异,而还变著黑介帻,单衣即事,乖体。谓宜同郊还,亦变著通天冠,绛纱袍。又旧仪乘金根车,今五路既备,依《礼》玉路以祀,亦宜改金根车为玉路。”诏可。
大明六年八月壬戌,有司奏:“《汉仪注》‘大驾卤簿,公卿奉引,大将军参乘,太仆卿御。法驾,侍中参乘,奉车郎御’。晋氏江左,大驾未立,故郊祀用法驾,宗庙以小驾。至于仪服,二驾不异。拜陵,御服单衣帻,百官陪从,硃衣而已,亦谓之小驾,名实乖舛。考寻前记,大驾上陵,北郊。周礼宗庙于昊天有降,宜以大驾郊祀,法驾祠庙,小驾上陵,如为从序。今改祠庙为法驾卤簿,其军幢多少,临时配之。至尊乘玉路,以金路象路革路木路小辇轮御轺衣书等车为副。
其余并如常仪。”诏可。大明七年二月甲寅,舆驾巡南豫、兗二州,冕服,御玉路,辞二庙。改服通天冠,御木路,建大麾,备春搜之典。
明帝太始四年五月甲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