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可无疑矣。”
安帝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祭,诏博议迁毁之礼。大司马琅邪王司马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又汉光武帝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没,理可推矣。宜从范宣之言,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室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太尉谘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
”祠部郎臧焘议:“四府君之主,享祀礼废,则亦神所不依。宜同虞主之瘗埋矣。”时高祖辅晋,与大司马议同。须后殷祀行事改制。
晋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约,思与率土,致力备礼。又太祖虚位,明堂未建。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便可详议。”祠部郎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辨斯义。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谓仍旧为安。武皇帝建庙,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兄弟相及,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
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盖谓支胤授位,则亲近必复。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尔。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虽禘袷犹弗及。何者?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太子太孙阴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明堂圆方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汉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辨。按《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若上帝者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与天帝,虽天人之通谓,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诸侯不可言大君也。书无全证,而义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纪之间,兴废迭用矣。”侍中车胤议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既茅茨广厦,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知弘本顺民乎!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中书令王珉意与胤同。太常孔汪议:“太始开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诚以世数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向使京兆尔时在七世之外,自当不祭此四王。推此知既毁之后,则殷禘所绝矣。”吏部郎王忱议:“明堂则天象地,仪观之大,宜俟皇居反旧,然后修之。
”骠骑将军会稽王司马道子、尚书令谢石意同忱议,于是奉行,一无所改。
晋安帝义熙二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夏,应殷祠。昔年三月,皇舆旋轸。其年四月,便应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孟秋。’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非失。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礼有丧则废吉祭,祭新主于寝。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故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
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于限三十月也。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就如所言,有丧可殷。隆安之初,果以丧而废矣。月数少多,复迟速失中。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安国又启:“范泰云:‘今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本不同。既祔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太常刘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二殷策文见在庙。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内,不以废事。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记,是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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