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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后汉书八家辑注--第45页

。」
  沈景传
 五五六 沈景为河间相,拜为二千石,妻子不历官舍,五日一炊。(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五
 五五七 沈景字张〔一〕,为河间相,恒食干糒。(孙。汪。黄)──书钞卷一四七 ○ 御览卷八六○
〔一〕 按此当有脱文。
  李鸿传
 五五八 李鸿字奉逊,体性仁孝,友于兄弟。弟育为人所侵辱〔一〕,育后阴结客报怨,为执法吏所得,当伏罪。时未有立嗣,鸿为太尉掾,在京师,伤育以义刷耻,门户断绝,自分代育,遂劾印还归。〔二〕欲过家,恐见妻子,亏移其意。到县北亭,预作记,乞代育。通记,便饮鸩而死。县令省记,怛然惊感。(姚。王。汪。黄)──初学记卷一七 ○ 御览卷四一六
〔一〕 汉书王莽传载莽末有镇戎大尹李育;范书公孙述传有述将军李育,后降光武;范书儒林传有李育,曾事东平王苍;又王郎传及袁纪均载有赵国大豪李育,为王郎大司马,此又有一李育,则汉时有五李育,先后同时。
〔二〕 「劾」原误作「刻」,据汪辑径改。
  周敞传
 五五九 吴郡周敞,师事京房〔一〕。房为石显所谮系狱市,谓敞曰:「吾死后四十日,客星必入天市,即吾无辜之验也。」房死后,果〔如房言〕〔二〕。〔敞上书陈其枉〕〔三〕。(姚。王。汪。黄)──书钞卷一五○ ○ 开元占经卷八二 御览卷五 事类赋注卷二 御览卷八七五 晏公类要卷二五
〔一〕 孙志祖按:「姚云君明以元帝建昭二年死,距光武之兴六十二年,岂敞暮年亦及事世祖邪?抑或谢书志天文,引此为证也。志祖案:后汉董春亦诣京房受易,见本书。」君明乃京房之字。
〔二〕 据御览卷五补。
〔三〕 据开元占经卷八二补。
 五六○ 苍梧广信女子苏娥,行宿高安鹊巢亭〔一〕,为亭长龚寿所杀,及婢,致富,取其财物,埋(致)〔置〕楼下〔二〕。交址刺史周敞行部宿亭,觉寿奸罪,奏之,杀寿。(孙。王。汪。黄)──文选卷三九江淹诣建平王上书注 ○ 御览卷一九四
〔一〕 御览卷一九四注曰:「列异传云『鹄奔亭』。」按此注出李善注,文选正文作「鹄亭之鬼」,谢书作「鹊」,恐非。
〔二〕 据御览卷一九四改。
  陈茂传
 五六一 〔汝南〕陈茂〔一〕,性永有异志〔二〕,交址刺史吴郡周敞辟为别驾从事。〔旧刺史行部,不渡涨海〕〔三〕。敞欲到朱崖、儋耳,茂谏曰:「不宜履险。」敞不服。涉海遇风,船欲颠覆。茂仗剑呵骂水神,风〔即止〕息得济〔四〕。(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三 ○ 御览卷六○ 类聚卷八 事类赋注卷六 文选卷一一鲍明远芜城赋注 又卷二二谢灵运游赤石进帆海注
〔一〕 据类聚卷八、御览卷六○补。
〔二〕 俞本「志」作「术」。
〔三〕 据御览卷六○、事类赋注卷六补。
〔四〕 据类聚卷八、御览卷六○补。又文选二引皆作「陈茂常度涨海」。
 五六二 陈茂,豫州刺史周敞辟为别驾从事,与俱行部。到颍川阳翟传,传中有置美酒一(押)〔柙〕〔一〕。敞去〔二〕,敕御驺载酒以行。茂见于外,取柙击柱,破之。敞问茂:「刺史年老酒益气,别驾破柙名亦何益?」茂答曰:「所过皆有,以明使君传车騑骖〔榼〕载酒〔三〕,非宜也。」(孙。王。汪。黄)──御览卷二六三 ○
 又卷七六一
〔一〕 据御览卷七六一改。
〔二〕 「敞」误作「敬」,径改。
〔三〕 据御览卷七六一补。
  陈宣传
 五六三 陈宣字子兴〔一〕,沛国萧人也。刚猛性毅,博学明鲁诗。遭王莽篡位,隐处不仕。光武即位,征拜谏议大夫。建武十年〔二〕,雒水出造津,城门校尉欲〔筑〕(奏)塞之〔三〕。宣〔谏〕曰〔四〕:「昔周公卜雒,以安宗庙,为万世基,水不当入城门。如为灾异,人主过而不可辞,塞之无益。昔东郡金堤大决,水欲没郡,令、吏、民散走,太守王尊(亡)〔正〕身敕以住立不动〔五〕,水应时自消。尊,人臣,尚修正弭灾,岂况朝廷中兴圣主,天所挺授,水必不入。」言未绝,水去。上善其言。后乘舆出,宣列引在前,行迟,乘舆欲驱,钩宣车盖使疾行,御者堕车下。宣前谏曰:「王者承天统地,动有法度,车则和鸾,步则佩玉,动静应天。昔孝文时,边方有献千里马者,还而不受。陛下宜上稽唐虞,下以文帝为法。」上纳其言,遂徐行按辔。迁为河堤谒者,以病免,卒于家。(姚。王。汪。黄)──续汉五行志注 ○ 类聚卷八 御览卷五九 又卷六二 又卷八七三 事类赋注卷七
〔一〕 御览卷五九作「字子舆」,又卷八七三作「字子建」,未知孰是。五行志注脱「字」字,径补。
〔二〕 姚之骃按:「古今注称建武七年六月雒水盛溢,至津城门,帝自行水。谢书作十年,未知孰是。范五行志及帝纪均不载,此岂以其未入门邪?」孙志祖按:「范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有是夏连雨水语,应作七年是。」孙说是。又姚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