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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后汉书八家辑注-*导航地图-第2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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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乃皎然自遗于世。」畅答曰:「以约失之者鲜矣〔三〕。且以矫俗也。」(姚。王。汪。黄)──魏志刘表传注 ○ 文选卷四○任彦升百辟劝进今上笺注
〔一〕 表,刘表,与畅同为山阳郡人。
〔二〕 李善注曰此句系王畅诔刘表之语,误。
〔三〕 出论语里仁篇。
  种暠传子拂
 二四七 种暠为益州刺史。时永昌太守铸黄金为文蛇,以献梁冀。暠纠发逮捕,驰传上言,而三府畏懦,不敢案之。冀由是衔怒于暠。(孙。王。汪。黄)──御览卷六四一
 二四八 种拂迁宛令。吏好因暇游戏,饮乐市廛,为百姓所患。拂见之,必下车公谒之也。──书钞卷七八
  陈球传子瑀 弟子珪 珪子登
 二四九 祖父屯,有令名。(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五○ 陈球字伯真,拜将作大匠。桓帝崩,营陵寝,球躬亲作事,为士卒先,百工毕力。(姚。王。汪。黄)──职官分纪卷二二 ○ 书钞卷五四
 二五一 宗琳字伯真〔一〕,桥玄表琳明法律,征拜廷尉正。(姚。王。汪。黄) ──书钞卷五五 ○ 御览卷二三一
〔一〕 天游按:御览卷二三一作「陈琳」,姚辑作「宗琳」,而黄辑则从御览。汪文台以为二者「皆字之误」,故径作「陈球」 鸫范书桥玄传曰:「素与南阳太守陈球有隙,及其公位,而荐球为廷尉。」与书钞引略同。汪说是。今仍其旧而明其误。
 二五二 瑀举孝廉,辟公府,洛阳市长。后辟太尉府,未到。永汉元年,就拜议郎,迁吴郡太守,不之官。(姚。王。汪。黄)──范书陈球传注
 二五三 球弟子珪,字汉瑜。举孝廉,剧令,去官。举茂才,济北相。珪子登,字符龙。学通今古,处身循礼,非法不行,性兼文武,有雄姿异略,一领广陵太守。(姚。王。汪。黄)──范书陈球传注
  刘陶传
 二五四 刘〔陶〕(騊駼)除枞阳长〔一〕,以病免,吏民思而歌之,曰:「悒然不乐,思我刘君,何时复来,安此下民。」(姚。王。汪。黄)──类聚卷一九
〔一〕 据汪辑改。又范书刘陶传「枞阳」作「顺阳」,未知孰是。
  刘瑜传
 二五五 父祥为清河太守〔一〕。(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范书本传「父祥」作「父辩」,未知孰是。
  谢弼传
 二五六 弼字辅鸾〔一〕,东郡濮阳人〔二〕。(姚。王。汪。黄) ──范书本传注
〔一〕 范书本传作「字辅宣」。
〔二〕 范书本传作「武阳人」。天游按:续汉郡国志犍为有武阳县,非东郡所属,恐当以谢书为是。又东郡有东武阳,或范书因东郡而误脱一「东」字,亦未可知。
 二五七 「蛇者,阴气所生,龙之类也。龙有鳞,甲兵之符也。」〔一〕。(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此乃建宁中青蛇见前殿,弼所上封事中语。
  虞诩传
 二五八 羌攻城〔一〕。(汪)──御览卷三四八引续汉书条注
〔一〕 御览引续汉书原文作「虞诩为武都太守,虏来攻城,诩出战」云云。
 二五九 虞诩字(叔)〔升〕卿〔一〕,拜司隶校尉。时中书侍郎张防专用权势〔二〕,诩辄按之,而屡寝之不下。诩乃自系,言:「防弄国威柄,臣不忍与之同朝,谨自系以闻。」防流涕诉帝,诩坐输左校,二日之中,传考四狱。孙程知诩以忠获罪,言之而得免。 ──书钞卷六一
〔一〕 据范书本传改。虞诩祖父经以己决狱六十年,宽恕如于公,于公之子可位至丞相,故其子孙亦当官至九卿,故字诩曰升卿。
〔二〕 「中书侍郎」当系「中常侍」之讹。
 二六○ 宁阳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一〕,(责)〔积六〕、七岁不省〔二〕。主簿乃上书曰:「臣为陛下〔子,陛下〕为臣父。〔三〕臣章百上,终不见省,岂可北诣单于以告怨乎?」帝乃大怒。〔四〕(姚。王。汪。黄)──书钞卷一○三(二)
〔一〕 「之枉」原误作「杜」,据通典卷三三径改。
〔二〕 据通典卷三三改补。
〔三〕 据通典卷三三补。其引未言出谢书,汪辑注之,非。
〔四〕 有司本劾以大逆,后帝纳诩谏,免其诛,仅笞之而已。
  傅燮传
 二六一 傅燮字南容,北地灵州人也。本字幼起,慕南容三复白圭〔一〕,乃改焉。(孙。王。汪。黄)──御览卷三六三
〔一〕 李贤曰:「家语子贡对卫文子曰:『一日三复白珪之玷,是南宫绦之行也。』王肃注云:『玷,缺也。诗云:「白珪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一日三复,慎之至也。』」
 二六二 〔傅〕(李)燮为议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