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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后汉书-南朝宋-范晔-第195页

本,儒学所先。臣以为博士及甲乙策试,宜从其家章句,开五十难以试之。
解释多者为上第,引文明者为高说;若不依先师,义有相伐,皆正以为非。五经各取上第六人,论语不宜射策。虽所失或久,差可矫革。”诏书下公卿,皆从防言。 十六年,拜为司徒。延平元年,迁太尉,与太傅张禹参录尚书事,数受赏赐,甚见优宠。
安帝即位,以定策封龙乡侯。食邑千一百户。其年以灾异寇贼策免,就国。凡三公以灾异策免,始自防也。
防卒,子衡当嗣,让封于其弟崇。数岁,不得已,乃出就爵云。
张敏字伯达,河闲鄚人也。建初二年,举孝廉,四迁,五年,为尚书。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兼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臣敏蒙恩,特见拔擢,愚心所不晓,迷意所不解,诚不敢苟随觽议。臣伏见孔子垂经典,嚱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下民,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天下幸甚。”和帝从之。
事见论语也。
九年,拜司隶校尉。视事二岁,迁汝南太守。清约不烦,用刑平正,有理能名。
坐事免。延平元年,拜议郎,再迁颍川太守。*[永初元年]*,征拜司空,在位奉法而已。视事三岁,以病乞身,不听。六年春,行大射礼,陪位顿仆,乃策罢之。因病笃,卒于家。
鼎足之任不可以缺,重以职事留君。其上司空印绶。”
胡广字伯始,南郡华容人也。六世祖刚,清高有志节。平帝时,大司徒马宫辟之。值王莽居摄,刚解其衣冠,县府门而去,遂亡命交址,隐于屠肆之闲。
后莽败,乃归乡里。父贡,交址都尉。
广少孤贫,亲执家苦。长大,随辈入郡为散吏。太守法雄之子真,从家来省其父。真颇知人。会岁终应举,雄□真助*[其]*求*(其)*才。雄因大会诸吏,真自于牖闲密占察之,乃指广以白雄,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五迁尚书仆射。
顺帝欲立皇后,而贵人有宠者四人,莫知所建,议欲探筹,以神定选。广与尚书郭虔、史敞上疏谏曰:“窃见诏书以立后事大,谦不自专,欲假之筹策,决疑灵神。篇籍所记,祖宗典故,未尝有也。恃神任筮,既不必当贤;就值其人,犹非德选。夫岐嶷形于自然,俔天必有异表。宜参良家,简求有德,德同以年,年钧以貌,稽之典经,断之圣虑。政令犹汗,往而不反。
诏文一下,形之四方。臣职在拾遗,忧深责重,是以焦心,冒昧陈闻。”
帝从之,以梁贵人良家子,定立为皇后。
文王闻太姒之贤则美之。言大邦有子女,譬天之有女弟,故求为配焉。 时尚书令左雄议改察举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广复与敞、虔上书驳之,曰:“臣闻君以兼览博照为德,臣以献可替否为忠。
书载稽疑,谋及卿士;诗美先人,询于刍荛。国有大政,必议之于前训,谘之于故老,是以虑无失策,举无过事。窃见尚书令左雄议郡举孝廉,皆限年四十以上,诸生试章句,文吏试笺奏。明诏既许,复令臣等得与相参。窃惟王命之重,载在篇典,当令县于日月,固于金石,遗则百王,施之万世。诗云:‘天难谌斯,不易惟王。’可不慎与!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显用,年乖强仕;终、贾扬声,亦在弱冠。汉承周、秦,兼览殷、夏,祖德师经,参杂霸轨,圣主贤臣,世以致理,贡举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徱戾旧章,便利未明,觽心不猒。矫枉变常,政之所重,而不访台司,不谋卿士。若事下之后,议者剥异,异之则朝失其便,同之则王言已行。臣愚以为可宣下百官,参其同异,然后览择胜否,详采厥衷。敢以瞽言,冒干天禁,惟陛下纳焉。”帝不从。
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章者需头,称‘稽首上以闻’。谢恩陈事,诣阙通者也。奏者亦需头,其京师官但言‘稽首言’,下‘稽首以闻’,其中有所请,若罪法劾案,公府送御史台,卿校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