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人教授不行谏阻本当逮问姑宥之所司
即以其人送京因诏各王府及两京公侯驸马伯家
凡有净身人即送京毋隐违者罪之
成化十三年正月初置西厂命司礼监太监汪直提
督官校刺事五月以大学士商辂等言罢西厂六月
复西厂仍旧刺事
按大政纪成化十三年正月初置西厂命司礼监太
监汪直提督官校刺事自去年九月李子龙伏诛上
锐意欲知外事以直年小便黠乃命选锦衣官校百
余人另置厂于灵济宫前号西厂以别东厂也纵之
出入分命各校广刺督责大政小事方言俚谚悉采
以闻五月大学士商辂等疏权竖汪直十罪时直横
恣大肆罗织屡起大狱内外恐惧辂草疏直十罪倡
内阁万安刘刘吉上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
刑网太密人心汹汹各怀疑畏承平之世岂容有此
盖缘陛下委听断于汪直一人而汪直转寄耳目于
群小群小之中如韦瑛者自言亲承密旨得专与夺
同恶相济如王英者肆无忌惮伤害良善陛下若谓
防微杜渐不得不然则前数年间何以G然无事往
者曹钦之反皆由逯杲生事有以激之可为明鉴伏
愿收回伺察之人诛逐奸邪之辈不然此风日长国
之安危未可知矣上怒曰用一内臣焉得系天下安
危命司礼监怀恩覃昌黄高至阁谓辂等曰朝廷用
汪直缉访奸弊尔等遽如此说是谁先主意辂正色
曰朝臣无大小有罪皆请旨收问渠敢擅抄执三品
以上京官大同宣府北门锁钥一日不可缺人守者
渠一日械系数人南京祖宗根本重地留守大臣渠
敢擅自收捕诸近侍渠敢擅自换易此人不黜国家
安乎危乎此辂等同心一意为朝廷除害无有后先
恩曰不然圣意疑此奏未必四人同下笔必有先之
者安曰汪直挟势害人人人要说谁独为先曰
等奉侍皇上于青宫迄今巳二十年幸而朝廷清明
四方无事今忽汪直为害远近不安何忍坐视吉曰
汪直之罪纵使吉等不言必有言之者今既奏入贬
黜谪罚皆所不避于是恩降辞色徐曰朝廷命恩等
问具奏之由今皆执论如此当具实回话倘上召问
幸勿变前言辂等曰变者天殛之恩等去辂举手加
额曰三公肯为朝廷任事如此辂复何忧已而怀恩
传旨曰卿等所言良是汪直坏事朕实不知今便革
去西厂散遣官校卿等各安心办事辂等皆顿首谢
诏罢西厂召太监怀恩数汪直罪而责之退还本监
谪韦瑛戍宣府边卫差操散诸旗校六月御史王亿
奏复西厂言汪直所行不独可为今日法且可为万
世法下所司行之命权竖汪直复坐西厂仍旧刺事
成化九年又定私自净身罪
按明会典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
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成化十五年定净身人潜住及再来京师者罪
按明会典成化十五年令净身人巡城御史锦衣卫
官督同五城兵马逐回原籍若该城内外容留潜住
者并火甲邻佑人等一体究治本身枷号一个月满
日决杖一百押回如再来京师家下父兄人等俱治

成化二十年治违例为人净身者罪
按大政纪成化二十年五月山东黄县民李安逃居
京师大兴县陈留村村民田政等四人各有子年十
岁皆倩安阉以求进其欲自求进者安辄为阉之事
觉刑部论安等皆当置之法因据近例自阉者本身
处死全家充军以其狱上请诏违例为人净身李安
情实残忍重杖一百发辽东铁岭卫充军田政等四
人减死发遵化厂炒铁三年其子俱发本县严督户
长收管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王府私收太监发回原籍不许
容隐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王府非奉朝廷明文
擅私收太监者发回原籍收管不许投托容隐
孝宗弘治元年定净身点闸不在者罪又吏部尚书
王恕疏谏内官滥升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锦衣卫拘审净身人送顺天
府递回原籍官司五日一点闸不在者即杖并户头
追回见官不许容纵
按大政纪弘治元年正月吏部尚书王恕言陛下初
登宝位迸逐剌麻番僧法王佛子国师革罢传奉冗
员追回滥赏庄田蟒衣等项中外诵之今未久而升
一起内官人数颇多将见前数事不数年复如旧矣
可不慎欤不报
弘治四年礼部尚书耿裕上疏禁自宫从之
按大政纪弘治四年三月畿内多自宫以求进者纷
然行路礼部尚书上疏请治其罪一时虽不能尽绝
然自是禁例甚严无敢再犯者
弘治五年申私自净身者罪又吏部尚书王恕力止
内监乞恩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
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
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按大政纪弘治五年四月太监李广以城垣工完乞
恩量加内官监官匠尚礼等俸级吏部尚书王恕力
论不可止之
弘治九年奏准给赐各王府内官内使
按明会典弘治九年奏准各王府缺少内官内使司
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具奏照缺给赐以后有缺奏
除其郡王府每府给与内使二名专管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