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则此章亦当有“长殇中殇”之服,盖《经》缺文。
  【附】“公为米又长殇中殇。”“大夫为米又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其长殇,皆九月,缨尽F渲虚洌七月,不缨尽!
  【本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
  本期,为服小功者:
  “叔父之下殇。”“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盟镏下殇。”“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
  △子、女子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为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则此章亦当有“为子下殇”之服,盖《经》缺文。
  【附】“大夫庶子为美サ苤下殇。”
  △米又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公与大夫为米又长殇中殇。”此章不言“为米又下殇”者,盖《经》缺文;或下殇遂不为服邪?
  【本传】“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
  本大功,为服小功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为侄、庶孙,丈大妇人之长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附】“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
  本大功,为服缌者:
  “庶孙之中殇。”“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经》文长中下殇之错落与传注之误解
  按:庶孙有中殇,无下殇;从父昆弟侄有下殇,无中殇;夫之叔父则中下殇皆有之;为人後者为其昆弟则中下殇皆无之;参差错落,殊不可解。《小功章》传云:“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赐,中从下。”郑氏据此《传》文,遂谓“从父昆弟侄庶孙之中殇皆与长殇同服小功,而《经》文内庶孙之中疡乃下殇之误”。然《缌麻章传》又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传互异,将何从焉?郑氏曲为之解,谓“《小功章传》据丈夫为殇服言之;《缌麻章传》据妻为夫之亲服言之。”然《传》初无明文,特郑氏以意度之耳。且《缌麻章》夫之叔父中从下者既兼言中殇下殇,则《小功章》从父昆弟侄庶孙之中从上者亦何虽兼言长殇中殇:乃不省文於彼而独隐其文於此,何邪?至为人後者为其昆弟,则又中肠下殇皆无文,又当以何说解之乎?细核《经》文,不但郑氏之说可疑,即《传》说亦未有以见其必然。此或《经》文错举中殇下殇互见其意,否则《经》有缺文亦未可知,不得遂以臆断之也。
  △有长殇无中下殇者二条
  按:前《小功章》有“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又有“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则此章为此诸人亦当有中殇下之文。今《经》皆不见者,岂以前章既言长殇,则中殇下殇可推而得之,故省此文邪?抑《经》文有缺邪?姑识其说於此。
  本小功为服缌者:(皆长殇之服。中殇下殇并无服。)“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从母之长殇,报。”“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馀论
  【余曩尝作《五服异同汇考》,今已二十年矣,而意有未尽者,暇中随笔录出数则以补其缺。】
  △尊尊与亲亲
  丧非独服然也,其饮食,其居处,其言行,皆与寻常有异;而古人独於服致详焉者,所以立纪纲,正名分,殊亲疏而别尊卑也。故丧服一篇,两言足以蔽之,曰“尊尊”、“亲亲”而已。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故服皆以三年。由父而上推之,旁推之,则由期而大功,而小功,以至於缌;由母而推之,则为小功,为缌:皆亲亲之义也。斩衰之服三:子为父也,臣为君也,妻为夫也,尊尊也。父在为母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为尊者所厌也。妇为夫党则有从服,女为父党则有降服,为人後者服有变焉,母出母嫁服有变焉,尊尊亲亲不使两相悖也。故服也者,纪纲名分之所系也;犹之乎治国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是以古人必於此致详也。
  △《经记》所载为文胜之弊
  考《经》与《记》所载,丧礼之繁可谓极矣。说者以为周公所制;非也。此乃周末文胜之弊,当时天独裾咴刂册耳。孔子曰:“先进於礼乐,野人也;後进於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岂有於丧礼而多为是繁文末节者哉!且父母初丧,为人子者心肝崩裂,哀痛之不暇,何暇一一详辨其仪节而遵行之。而丧本凶礼,又非可尝试演天镀饺照摺9士鬃釉唬骸吧ィ与其易也,宁戚。”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苟笃於哀,必不能致详於仪节。若此时尚能一一致详於仪节,吾恐其必减於哀也。若今世贫士,尤不能然。棺椁衣衾之属,何一非人子所当致慎者;分阴之惜,不啻千金,安有馀暇以事繁文末节!是故学者之於古礼,但当谨其大经大法;至於繁文末节,势不能行,亦正不必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