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君主,而孔孟乃欲两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国数千年君主,有责任之名,无责任之实,而革命之祸,亦不绝于历史也。

  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为凡掌一国行政之实权者,可不负责任;既负责任,则必随时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谓实权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辅佐焉。苟在元首,则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古罗马之“孔苏”,今合众国、法兰西之“伯理玺天德”是也;苟欲元首之不屡易,则其实权不可不移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宪君主国所谓责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国之元首,惟无实权者乃可以有定位,惟无定位者乃可以有实权,二者任取一焉,皆可以立国;混而兼之,国未有能立者也,即立矣,未有能久存于今日物竞天择之场者也。善哉君主无责任,黠哉君主无责任!

  君主无责任,故其责皆在大臣。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今,非有大臣之副署(副于君主以署名也),则不能实行。故其法令之不惬民望者,民得而攻难之,曰:吾君本不能为恶也,今其为恶,皆副署者长之逢之也。故虽指斥其政而不为不敬,废置其人而不为犯上。而彼副署者,亦不得不兢兢于十目十手之下,以自检自黾,而一国之政务乃完。

  善之至也,君主无责任使然也。

  或曰:汉制,有灾异则策免三公。(孔子之义,凡君主皆对于天而负责任,故有灾异,则君主当恐惧修省。)是非责任大臣之意乎!其与欧洲今制将毋同。曰:是不然。

  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若汉制者,是抗世子法于伯禽之类也。周公辅成王,成王有过,则挞伯禽,夫伯禽非有力以禁成王之过者也,使成王而不贤,则伯禽将终日被挞,冤哉禽矣!汉制,君主独裁于上,宰相不过出纳喉舌,及其叔季,且并此出纳之权,而移于尚书,移于中书,而三公犹李代桃僵焉,冤之至也!若立宪国之责任大臣,则君主非特不得而尼之,抑亦不得而助之。彼宪政最完之英国无论矣,即如德国,君权较盛者也(德国审相不以议政之多数少数为进退),而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八月,宰相俾士麦请德皇下诏敕以自固其位,反对党首领波因氏,即在议院斥其自卸责任,而以皇室为怨府,其后俾士麦即失舆望,而不得不避贤路。日本以皇统一系自夸耀,人民尊王心最盛者也,而去年二三月间,伊藤内阁因贵族院反对议院案,乞日皇手谕劝解,举国万口沸腾,谓其违犯宪法,假皇权以自拥护,未几伊藤遂乞骸骨。是皆君主不许助大臣之成例也。若英国议院,则例不准称君主之名,述君主之意以决义案,有者则为大不敬,其所以为坊尤至矣。盖不如是,则责任大臣之实效,未有能举者也。

  曰:若是乎,立宪国之君主,其为虚器也章章矣。顾犹悬兹而勿革何为也?曰:是过渡时代实然。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固百世之大经也。

  虽然,诸民族之性质境遇,万有不齐,有宜于民主者,有未能遽宜于民主者。既未宜焉,则君固不可以不立,君既立矣,则欲其安而不危也,欲其治而不乱也,舍此将奚以哉?况责任大臣之制,有时固更优于民主者乎!(余别有论。)君主无责任也,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也,二者盖异名同实也。惟其无责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责任。(易?文言)之释“亢龙”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是以动而有悔也。”盖立宪君主之象也,无动则无悔,无责任则无侵犯也,而不然者,不病君则病国,不病国则病君。嘻,殆哉岌岌乎!

  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义今日欧美所谓文明,皆过渡时代之文明也。其证据不一,若最通行之政治学说,所谓“最大多数最大之幸福”者,亦其一端也。

  如佛说众生全体之最大幸福,如孔、耶说人类全体之最大幸福,尚矣,即不能。如卢梭诸先辈所说国民全体之最大幸福,抑其次也,其奈今日皆不可行。今日之天下,一利害矛盾之天下也,有所利于此,必有所不利于彼,或此之利益较增,则彼之利益必不得不稍杀。于是两造常相搏,而制胜者惟恃强权。野蛮时代,强权常专在少数者,故幸福亦常在少数者,而得幸福者之多数少数,即文明差率之正比例也。故纵览数千年之世运,其幸福之范围,恒愈竞而愈广,自最少数而进于次少数,自次少数而进于次多数,自次多数而进于大多数,进于最大多数。他日其果能有国民全体、人类全体皆得最大幸福之一日乎?吾不敢忘。若在今日,则最大多数一语,吾信其无以易也。

  日进而趋于多数也,是天演之公例不可逃避者也。虽然,亦恃人力焉。故学理明则其进也必速,学理误则其进也必缓,或且凝滞不进者有焉矣。西人惟悟此学理也,故数百年来,常循自然之运而进行。当中世之末,贵族与国王争政权,贵族多数而王少数也。

  (英国宪法原自贵族与王争而得之者。)十六七世纪,人民与教会争政权,人民多数而教会少数也。十八九世纪以来,平民与贵族争政权,平民多数而贵族少数也。自今以往,劳力者得与资本家争政权,劳力者多数而资本家少数也。凡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