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失职,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不得目为叛逆是也;二日人民得各出己意,表之于言论,著之于律令,以保障全体之利益是也。此第一法,欧洲各国久已行之;第二法,则近今始发达,亦渐有披靡全地之势矣。

  或者曰:在昔专制政行,君主知有已不知有民,则限制其权,诚非得已。今者民政渐昌,一国之元首,(元首者,兼君主国之君主、民主国之大统领而言。)殆皆由人民公选而推戴之者,可以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暴虐之事,当可不起。然则虽不为限制亦可乎?曰:是不然,虽民政之国,苟其政权限不定,则人民终不得自由。何也?民政之国,虽云人皆自治而非治于人,其实决不然。一国之中,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权,必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其所施政令,虽云从民所欲,然所谓民欲者,非能全国人之所同欲也,实则其多数者之所欲而已。

  (按:民政国必有政党,其党能在议院占多数者,即握政府之权,故政治者,实从国民多数之所欲也。往昔政学家谓政治当以求国民全体之幸福为正鹄,至硕儒边沁,始改称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盖其事势之究者,仅能如是也。)苟无限制,则多数之一半,必压抑少数之一半,彼少数势弱之人民,行将失其自由,而此多数之专制,比于君主之专制,其害时有更甚者。故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无论何种政体之国,皆不可不明辨者也。

  由此观之,虽在民权极盛之国,而权限之不容已,犹且若是,况于民治未开者耶?

  记不云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也?”

  故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

  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滥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谓野蛮之自由;无一人能滥用其自由,则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谓文明之自由。

  非得文明之自由,则国家未有能成立者也。

  中国先哲言仁政,泰西近儒倡自由,此两者其形质同而精神迥异,其精神异而正鹄仍同。何也?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之必如是。虽以孔孟之至圣大贤,哓音口以道之,而不能禁二千年来暴君贼臣之继出踵起,鱼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其施仁也,常有鞭长莫及、有名无实之忧,且不移时而熄焉;其行暴也,则穷凶极恶,无从限制,流毒及全国,亘百年而未有艾也。圣君贤相,既已千载不一遇,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若夫贵自由定权限者,一国之事,其责任不专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举,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随时随事,皆有所牵制,非惟不敢,抑亦不能,以故一治而不复乱也。

  是故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凡人必自有此物,然后可以畀人,民权者非政府所自有也,何从畀之?孟子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政府若能畀民权,则亦能夺民权,吾所谓形质同而精神迥异者此也。然则吾先圣昔贤所垂训,竟不及泰西之唾余乎?是又不然,彼其时不同也。吾固言政府之权限,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为比例差。

  当二千年前,正人群进化第一期,如扶床之童,事事皆须借父兄之顾复,故孔孟以仁政为独一无二之大义,彼其时政府所应有之权,与其所应尽之责任,固当如是也。政治之正鹄,在公益而已。今以自由为公益之本,昔以仁政为公益之门,所谓精神异而正鹄仍同者此也。但我辈既生于今日,经二千年之涵濡进步,俨然弃童心而为成人,脱蛮俗以进文界矣,岂可不求自养自治之道,而犹学呱呱小儿,仰哺于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权者,又岂可终以我民为弄儿也?权限乎?建国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政治学学理摭言

  (1902年9月2日、10月16日)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宪政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