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如俄罗斯是也。其四,则君民皆不知立宪之美,举国昏蒙,百政废弛,遂为他族夷而灭之者,如印度、安南诸国是也。四者之中,孰吉孰凶,何去何从,不待智者而决矣。如彼普、奥之君相,初以为立宪之有大害于己也,故出死力以争之;及既立宪之后,始知非惟无害,又大利焉,应爽然失笑,悔前者之自寻烦恼矣,然犹胜于法国之路易第十六,欲悔而无及也。今西方之嬗代,既已定矣,其风潮遂环卷而及于东土。日本得风气之先,趋善若渴,元气一立,遂以称强。中国彼昏日醉,陵夷衰微,情见势绌,至今而极矣。日本之役一棒之,胶旅之警一喝之,团匪之祸一拶之,识者已知国家元气为须臾不可缓。盖今日实中国立宪之时机已到矣!当局者虽欲阻之,乌从而阻之?顷当局者既知兴学育才之为务矣,学校中多一少年,即国民中多一立宪党,何也?彼其人苟有爱国心而略知西人富强所由来者,未有不以此事为第一义也。

  故中国究竟必与地球文明国同归于立宪,无可疑也。特今日而立之,则国民之蒙福更早,而诸先辈尸其功;今日而沮之,则国家之进步稍迟,而后起者为其难。如斯而已!苟真有爱君爱国心者,不可不熟察鄙言也。

  问者曰:然则中国今日遂可行立宪政体乎?曰:是不能。

  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问者曰:今日既不可遽行,而子汲汲然论之何也?曰:行之在十年以后,则定之当在十年以前。夫一国犹一身也,人之初就学也,必先定吾将来欲执何业,然后一切学识,一切材料,皆储之为此业之用。

  故医士必于未行医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医,商人必于未经商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商,此事之至浅者也。惟国亦然,必先定吾国将来采用何种政体,然后凡百之布置,凡百之预备,皆从此而生焉。苟不尔尔,则如航海而无南针,缝衣而无量尺,乱流而渡,不知所向,弥缝补首,不成片段,未有能济者也。故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析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缓者也!

  既定立宪矣,则其立之之次第当如何?曰: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

  日本之实行宪法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其颁布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创宪法也,在明治五年。当其草创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宪法之同异,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以制作之。盖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如此。今中国而欲行之,则吾以为其办理次第当如左:一、首请皇上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当弃。带领通晓英、法、德、日语言文字之随员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须有学识,不徒解方言者,并许随时向各国聘请通人以为参赞,以一年差满回国。

  (又此次所派考察宪法之重臣随员,宜并各种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类皆悉心考究。)次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随时进呈御览。

  次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使国民咸知其来由,亦得增长学识,以为献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辨难讨论,或著书,或登新闻纸,或演说,或上书于立法局,逐条析辩,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

  次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本篇乃论宪法之当速立其如何办法,至各国宪法之异同得失及中国宪法之当如何,余亦略有管见。但今兹论之,尚非其时,愿以异日。

  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

  (1901年6月16日、7月6日)

  《中庸》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大哉言乎!

  野蛮时代所谓道德者,其旨趣甚简单而常不相容;文明时代所谓道德者,其性质甚繁杂而各呈其用。

  而吾人所最当研究而受用者,则凡百之道德,皆有一种妙相,即自形质上观之,划然立于反对之两端;自精神上观之,纯然出于同体之一贯者。譬之数学,有正必有负;譬之电学,有阴必有阳;譬之冷势两暗潮,互冲而互调;譬之轻重两空气,相薄而相剂。善学道者,能备其繁杂之性质而利用之,如佛说华严宗所谓相是无碍、相入无碍。苟有得于是,则以之独善其身而一身善,以之兼善天下而天下善。

  朱子曰:“教学者如扶醉人,扶得东来西又倒。”凡我辈有志于自治,有志于觉天下者,不可不重念此言也。天下固有绝好之义理,绝好之名目,而提倡之者不得其法,遂以成绝大之流弊者。流弊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