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必有关于全体者。又以天时地利人情物产之各殊,必有系于其分地者。系其分地者,每最繁剧,而其事又中央之所不必问也。故法每予之以自治之权,使有事得自行其便,惟事涉全体,而宜为一律者,则受令于中央之政府。
  夫如是言,则我中国之有地方自治,盖已三千余年,此非无虑之言也。盖地方自治之制,广土众民之国所不能无。虽然,邦域国家非一,其有地方自治则同。而其所以为自治者,乃有无穷之异,不独其对于中央政府,有泛切轻重之殊科,即治权所出,亦不一也。有为中央政府之所让者,有为地方之众所公举者,有画壤分茅,世相传袭者,此治权所从受之异也。至其机关,则有出于一人之专制,有出于少数之贵族豪杰,有出于一方之议院,有合其二三而并用之者,其为异如此。是故吾国居今而言地方自治,非以其所本无而求立新制,乃因旧制行用日久,时势变迁,不足逮事,而求另立一部机关,于以补旧制之所阙。笃而论之,亦只是参用民权而已。地方之有乡约工局,犹国家之有议院内阁。此吾辈所不可不t然于心者也。
  不佞目前所论,在区别各种国家,故于自治异制,尚未暇详,而于自治权之殊异,亦所不计。所请诸公著眼者,在一大国中,必有此二项政府;而二项政府所职,一总一分。分者必了之于地方,总者必治之于首要,此乃不可泯灭之殊异。然各国立法,厘然不同。如法兰西,则地方自治之权最小,几成中央政府之傀儡,事少自由;此谓趋重中央之政府,西语谓之Centralized。而与此反对者,地方之权常多,虽法秉一尊,而自由之措置不少,此谓委任地方之政制,西语谓之decentralized。则如英国三岛所行是已。委任地方之极点,则其势常成于外重。前此波斯、蒙古,所封节督,曰萨图拉白,曰宜赞,其权力几与国王无异。若夫内重之势,彼西人所以治属国者,大抵然也。
  内重外重,达于极点之时,其政府常危险,而有革变之可忧,此邦域国家所有之现象也。独至市府国家,以狭小之故,自治之制,可以不立。但观雅里氏之说,彼谓国民不咸集决事者,非真国家,可知无事于地方自治矣。是故市府、邦域两国家,其政制殊异之要点,在于一单一双。单者何?独此政府更无包孕。双者何?以一大政府而包几许之小政府,此小政府,往往其先皆独立之市府也。
  邦域国家,有一统合众之分。一统,西文谓之Unitary。合众,西文谓之Federation。二者皆联合无数自治之地方,而总之以中央之政府,因之成一邦域。特联合矣,而中央政府,权有轻重多少之分。使重而多,则成英、法、俄、日诸国;使轻而少,则成北美合众之局,其相差在度数,不在形制。夫北美合三十余国,国如其旗之星数。而名之为合众者,无他,以其宪法中载明,何项政事,乃地方所得自主径行,而某某等要政,非地方政府所得自由,必裁决受命于华盛顿政府耳。夫执此而论,即英、法之制,亦岂有殊,特伦敦、巴黎政府所裁决者,大而且多而已。
  故一统邦域国家,可以地方自治权之轻重而分为两等。即合众国家,亦可视其合之切泛而分为两等。其一为合众,如北美,如瑞士,如德意志,虽所合一有自主自治之权。然以统于一尊,或为合切密,尚不失为独立之团体,而名邦域国家。此如东周时之中国,虽天王仅为守府,不可谓其非一朝,对于外族,尚可为合众之国。至于其次,则所为合者愈轻,不能视为独立团体,不可更称国家。此在欧洲中叶,有罗马之“神圣同盟”。至于今无此物矣。德国学者,有特设极切当之二名词。彼于前者,则谓之联邦Bundesstaat,联而可指为一邦者也。于后则谓之邦联Staatenbund,各自为邦,特联而已,不可以谓一邦也。
  总前所论,此会讲义,所发明者,乃市府、邦域二国家之殊异,中及邦域国家之何由演成。有由市府而团结者,有不由市府而成立者。顾既成为邦域国家,则以幅员广远,人民众多之故。势不能复守市府政治之制,而中央政府、地方自治之制,生于其间。中央、地方二者之对待,又有泛切轻重之殊,于是有二形之可言,一为一统,一为合众。而是二者以地方得权之多寡,又可递分,有趋重中央之一统,有委任地方之一统。而合众亦有联邦、邦联之异。凡此一以贯之,实皆以地方自治权之有无多寡而见其等级者也。若夫民权之多寡有无,不在此论。市府之世,民权重矣,而独治亦行于其间。一统之朝,君权尊矣,而英、法皆民权之最盛。民权之事,请于后会及之,今未暇也。

第五会

  西国学堂,每讲政治,浅学之人,多嫌沈闷,必待论及民权自由,听者始有兴会。使西国如此,其于吾人可知。况近岁以来,士大夫喜闻新异之说,一若旧法无可复陈,必其咸与维新,吾国庶几有豸,则无怪其崇拜自由如此也。独惜政治所明,乃是管理之术。管理与自由,义本反对。自由者,惟个人之所欲为。管理者,个人必屈其所欲为,以为社会之公益,所谓舍己为群是也。是故自由诚最高之幸福。但人既入群,而欲享幸福之实,所谓使最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