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一百一十七,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强),上生南事;迟内实九万二千五十六,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上生盛变;未育实九万八百一十七,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强),上生离宫;迟时实八万九千五百九十五,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强),上生制时。

  甄鸾按:刚柔殊节,清浊异伦。五音六律,理无相夺。隔八相生,又如合契。

  按志序云:「上生不得过黄锺之浊;下生不得不及黄锺之清。」是则上生不得过九寸;下生不得减四寸五分。且依行者,辰上之管也,长六寸七分。上生色育。然则色育者,亥上之管也,长四寸四分,减黄锺之清。其名仍就下生之名;其算变取上生之实。乃越亥就子,编于黄钟之下,律长八寸九分。非直名与实乖,抑亦违例隔凡。志又云:「始于黄锺,终于南事。」

  注云:「不生」;且南事,午上管也。计南事之律,次得上生八寸四分之管。便是上生不过黄锺之浊。乃注云:「不生」,此乃苟欲充六十之数。其于义理,未之前闻。

  《礼记》投壶法:

  「壶颈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径二寸半,容斗五升。」注云:「修,长也。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则为二斗。得圆镏象,积三百二十四寸。以腹修五寸约之,所得求其圆周。圆周二尺七寸有奇,是为腹径九寸有余。」

  甄鸾按:斛法一尺六寸二分,上十之得一千六百二十寸为一斛。积寸下退一等,得一百六十二寸为一斗。积寸倍之,得三百二十四寸为二斗。积寸以腹修五寸约之,得六十四寸八分。乃以十二乘之,得七百七十七寸六分。又以开方除之,得圆周二十七寸;余四十八寸六分。倍二十七寸,得方法五十四。下法一从方法,得五十五。以三除二十七寸得九寸。又以三除不尽四十八寸六分,得十六寸二分。与法俱上十之,是为壶腹径九寸五百五十分寸之一百六十二。母与子亦可俱半之,为二百七十五分寸之八十一。

  推春秋鲁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法:

  经云:「僖公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南至,冬至也。冬至之日,南极至。故谓之日南至也。日中之时景最长。以景度之,知其南至。周官以土圭度日景,以求地中。夏至之日景尺有五寸。冬至之日,立八尺之木以为表。度而知之。「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云气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

  推积日法:

  置积月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五。以周天分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乘之,得三亿三千二百六十九万一千六百一十五,为朔积分。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三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七为积日。不尽二百三十五为小余。以六十除积日,得五千八百九十八,弃之。取不尽四十七为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即正月辛亥朔。

  求次月朔法:

  置正月朔大、小余,加朔大余二十九、小余四百九十九。若小余满日法九百四十,除之;从大余一。满六十除之。命以甲子算外,即次月朔。如是一加得一月朔。若小余满四百四十一以上,其月大,减者小也。

  推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法:

  经云:「僖公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求次气法:

  加大余十五,小分二十一。小分满气法二十四,从小余一。小余满四,从大余一。大余满六十,去之。命以甲子算外,次气日。如是一加得一气。

  推文公元年岁在乙未,闰在十月下,而失在三月法:

  经云:「文公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先王之正时也,屡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屡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则民不惑;归余于终,则事不悖。」

  推闰余十三在何月法:

  置章岁十九,以闰余十三减之,不尽六。以岁中十二乘之,得七十二。以章闰七除之得十。命从正月起算外,闰十月下而尽。闰三月者,非也。

  推文公六年,岁在庚子,是岁无闰而置闰法:

  经云:「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传曰:「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民生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

  推襄公二十七年,岁在乙卯,再失闰法:

  襄公二十七年,岁在乙卯,九月乙亥朔,是建申之月也。鲁史书:「十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传曰:「冬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闰矣。」言时实以为十一月也。不察其建,不考之于天也。

  推绛县老人生经四百四十五甲子法:

  襄公三十年,岁在戌午,二月癸未。注:「二月一日,丁卯朔。癸未十七日也。」「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长矣,无子而往与于食。有与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纪年。臣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吏走问诸朝。师旷曰:「鲁叔仲惠伯会却成子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