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
〔二三〕今有委粟平地,下周一十二丈,高二丈。问积及为粟几何?
       E曰:
       积八千尺。
       为粟二千九百六十二斛、二十七分斛之二十六。
〔二四〕今有委菽依垣,下周三丈,高七尺。问积及为菽各几何?
       E曰:
       积三百五十尺。
       为菽一百四十四斛、二百四十三分斛之八。
〔二五〕今有委米依垣内角,下周八尺,高五尺。问积及为米几何?
       E曰:
       积三十五尺、九分尺之五。
       为米二十一斛,七百二十九分斛之六百九十一。
     委粟术曰:下周自乘,以高乘之,三十六而一。其依垣者,十八而一。其依垣内角者,九而一。
     程粟一斛,积二尺七寸。其米一斛,积一尺六寸、五分寸之一。其菽、E、麻、麦一斛,皆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
〔二六〕今有穿地,袤一丈六尺,深一丈,上广六尺,为垣积五百七十六尺。问穿地下广几何?
       E曰:三尺、五分尺之三。
     术曰:置垣积尺,四之为实。以深、袤相乘,又三之,为法。所得倍之,减上广,余即下广。
〔二七〕今有仓广三丈,袤四丈五尺,容粟一万斛。问高几何?
       E曰:二丈。
     术曰:置粟一万斛积尺为实。广袤相乘为法。实如法而一,得高尺。
〔二八〕今有圆困,高一丈三尺三寸、少半寸,容米二千斛。问周几何?
       E曰:五丈四尺。
     术曰:置米积尺,以十二乘之,令高而一,所得,开方除之,即周。



   九章算术卷第六
  均输
〔一〕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道八日;乙县九千五百户,行道十日;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道十三日;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行道二十日,各到输所。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
       E曰:
       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
       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均输术曰:令县户数,各如其本行道日数而一,以为衰。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衰各九十五,丁衰六十一,副并为法。以赋粟、车数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车。有分者,上下辈之。以二十五斛乘车数,即粟数。
〔二〕今有均输卒: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县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县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县一千七百五十人,行道五日。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欲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问县各几何?
       E曰:
       甲县二百二十九人。
       乙县二百八十六人。
       丙县二百二十八人。
       丁县一百七十一人。
       戊县二百八十六人。
     术曰:令县卒,各如其居所及行道日数而一,以为衰。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副并为法。以人数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而一。有分者,上下辈之。
〔三〕今有均赋粟:甲县二万五百二十户,粟一斛二十钱,自输其县;乙县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二户,粟一斛一十钱,至输所二百里;丙县七千一百八十二户,粟一斛一十二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丁县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八户,粟一斛一十七钱,至输所二百五十里;戊县五千一百三十户,粟一斛一十三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凡五县赋,输粟一万斛。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欲以县户输粟,令费劳等。问县各粟几何?
       E曰:
       甲县三千五百七十一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五百一十七。
       乙县二千三百八十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六十。
       丙县一千三百八十八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七十六。
       丁县一千七百一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一千三百一十三。
       戊县九百三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五十三。
     术曰:以一里僦价,乘至输所里,以一车二十五斛除之,加一斛粟价,则致一斛之费。各以约其户数,为衰。甲衰一千二十六,乙衰六百八十四,丙衰三百九十九,丁衰四百九十四,戊衰二百七十,副并为法。所赋粟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
〔四〕今有均赋粟,甲县四万二千算,粟一斛二十,自输其县;乙县三万四千二百七十二算,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