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营外,则必以一人代主将司令。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者,正此时耳。昔周亚夫细柳营,可为师鉴也。公差人员马匹,俱在营门外,单身进入。把门人与伊看马,马有疏失,把门人赔偿。除报警夜不收骑马径入外,主将入营,亦只乘马,从官以下,俱下马步入。



  第五。慎启放 
  各营放出放入,各由本营门内,其缨头、衣服、腰牌件件可辨。若别营之军误出营门者,故纵,把门官军俱以军法连坐。如能拿来,犯者军法施行,把门官军记功一次。



  第六。稽出营 
  凡官兵无故非时,违令出营者,捆打一百棍,游营示众。



  第七。恤病军 
  凡军下营讫,有病马、病人,俱送中军医治,不许遣在外营。



  第八。查军器 
  凡下营讫,车骑军火器械,各头目即逐队检校。如破绽损坏,即须修葺磨砺,如有弃遗,申上所由,即为案记,准法科决。



  第九。放厕所 
  凡白日登厕员役,由各营门将腰牌悬于门上,方准开门而出,毕即还应腰牌,取带回营。



  第十。革抽差 
  行营排阵间,将领敢于行伍中抽一人一骑者,军法从事。



  第十一。备火警 
  与敌对垒之时,军中失火,除救火人外,余皆严备各信地,以防飞火。若辄叫呼奔走,擅离队伍者,径听所在官司拿住斩首,及遗火放火烧军营盘者斩首。



  第十二。止扰害 
  扎营之处,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奸犯人妇,及将妇女入营者,军法从事。



  第十三。报机密 
  士众有闻自家变动,闻贼情消息,来报主将,不拘昼夜,即时引报,不得时刻迟滞,亦不许高声大叫,以惑人心,违者治以军法。



  第十四。治喧动 
  凡不拘昼夜,遇有贼警,各尽守信地,闭营听令。如有喧言乱走者,军法重治。



  第十五。戢透漏 
  漏泄军事乃夜号者斩。



  第十六。责交通 
  贼使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及擒获敌人与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彼中事宜。若违问及因而漏泄者,军法重治。



  第十七。惜水草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各将差人监守,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蹂。



  第十八。处夜解 
  每马军一旗,每车兵二车,各开厕坑一个于本地方,遇夜即于厕中大小解。天明吹打时,遇起行,则埋之。遇久住,则打扫,候开门送出营外远远弃之。夜间不许容一人出营解手。



  第十九。教夜巡 
  约黄昏以后,将发鼓时,鸣金吹角,擂鼓,举号登车。步骑俱举毕,发擂三通,各营断灭烟火,巡逻人赴台下跑听发放。发放云:“官兵听着(齐应),夜巡谨慎(齐应),毋得懈惰(齐应),误了事军法不饶(齐应)。起去(齐应)。”
  放定更炮一个,吹喇叭一声,打鼓一下,各车以车梁代刁斗,各马兵以甲胄代刁斗,各敲九下,再鼓再敲,车营每车轮一人,火绳点明在手,马兵每队轮一人,各醒坐,一更交换,敲刁斗者即此人也,其余俱听休息。



  第二十。申夜号 
  每日暮时,主将先发夜号于各哨,各哨传知各兵。只是一字,随时定拟。凡兵是夜相遇,先问曰:“何来?”各曰:“某来。”便是同营人,夜间俱不许言名,言名者即行拿。便是本管参游主将,也要守住请令。就是本管将领,即面认已熟,须是取得自己标旗令旗到,方准送回。次早军士赴所犯本官处,扣头谢罪曰:“军令如此,小的冲撞。”将领曰:“我自犯令,足见尔奉法,今后正当如此,每人量赍谕回。”



  第二十一。辨巡箭 
  主将发箭传时,不拘何处。起箭过,于车上敲三下,彼车守更之人,接得即传。失误者军法重治,马兵守夜者,不传箭。临贼绝更者斩,无贼时止于捆打。合营内兵足三营,即轮将官一员总巡,各营中军、千总各轮一员各巡本哨,各司把总各轮一员巡本部,一司内各局百总轮一员巡本司,各局下旗总各轮一人巡本局,车正每总之车轮一人巡入车,巡法严于三更、四更、五更。



  第二十二。设灯火 
  大吹打毕,发放夜巡,即知其为明更也。每车悬灯一盏,马兵每旗悬灯一盏,务要高下合式,凡夜营俱照定过灯炬为号,各看灯笼遵依。各营视中营之灯,各千、把总视本营之灯,各队视本旗总之灯,各兵视本队总之灯,如视昼旗一般,违者俱比白昼军法加一等。如灯难认,各加记号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