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風屑落鄰鉢中。
  自食尚不宜爪頭。況同眾飡。斯有三過。一動他念。二失威儀。三膩手污鉢得罪。
  不得含食語。
  設有人問。咽已方應。況自發言可乎。
  不得笑談雜話。
  心存五觀。即無此過也。
  不得嚼食有聲。
  凡嚼食須合唇吻。餅果當細擘食之。亦不得啜羹粥作聲。
  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不掩則自失威儀。復令人厭惡心起。
  食中或有蟲螘。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生疑心。
  鄰單。即比座也。若令彼見。或疑忌心生。致於變吐。不能復食也。
  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
  有病無犯。
  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鉢食。
  是饑餓相。非出家儀。亦不得以舌舐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
  速則失儀。遲則動眾。亦不得遺粒狼藉而食。不得頰食。不得縮鼻食等。
  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
  行食是益食也。五觀存心。時懷慚愧。則煩惱不生矣。古云。獃獃四顧起貪心。念食吞津咳[口*敕]頻。摝粥啜羹包滿口。開單展鉢響諸鄰。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需同須。索也。謂以指授令知。彼為取也。
  不得碗鉢作聲。
  如前第九戒中釋。
  不得食畢先起。
  除有急事。及病。不能久坐。無犯。
  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白槌。是舉罪之規。抗拒是抵觸不順之貌。如其不服。生瞋違和。即非好僧。古人聞善言則拜。有告過則喜。斯皆聖賢氣象。何不效之。
  飯中有穀。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賤棄。志逢禪師。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師問為誰。曰。護戒神也。師曰。吾慮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師有何罪。唯小過耳。師曰。何也。曰。凡折鉢水。亦施主物。師常輙棄之。非所宜也。言訖而隱。師自此悉飲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過患。故恣貪無厭。如昔一沙彌貪愛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蟲。復一沙彌貪著龍宮香飯。死後為龍。欲奪龍宮。殺諸龍屬。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貪心也。
  不得偏眾食。
  僧物偏眾。準直成罪。自物偏眾。是無慚人。僧未食。不得先嘗。若為僧作食。欲知鹹淡。先嘗無過。昔唐登州文登縣。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鶴喙。將終自言。酬先世甞齋之報。以此示人也。

  △禮拜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縱無住持。亦有監寺。復當妨後來之人。住持者。弘揚正法人。乃善知識也。凡禮拜。須淨盥潄。露頂跣足。早起及二時粥飯。當嚼楊枝。若不如法潔淨。禮便獲罪。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逕過。
  逕。近也。過也。逕過。一自失尊敬。二亂他觀法。獲罪非輕也。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虗。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
  參差中虗。皆屬慢惰。插鼻高低。是儀不中節。有失觀瞻也。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非時謂不合眾規。則違逆僧制。人靜則不令眾動念。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
  並是比丘齊禮。隨後謂在師之身後。亦不宜逼近。故云遠拜。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同拜則尊卑之儀失矣。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
  同類禮。則失尊師之分。受人禮。則失自卑之儀。
  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經像乃人天所尊。豈宜持之禮人。
  附 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禮。不可不知。
  不雜餘念曰精。真實致敬曰誠。七種禮者。一我慢禮。二求名禮。三身心恭敬禮。四發智清淨禮。五通入法界禮。六正觀修誠禮。七實相平等禮。前二非禮。後五義有淺深。如餘處釋。此不繁出。作觀。後五禮。即是觀。或作此禮所禮性空寂觀。

  △聽法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皷大擂。
  若不早往。臨時倉卒失儀。身心煩躁。不入法理。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
  衣整則儀肅。平視則心端。直進則表正也。
  坐必端嚴。
  身業肅也。
  不得亂語。
  口業肅也。
  不得大咳唾。
  一則動眾。二則污地。三獲罪非小。詳如經說。凡聞法如饑得食。如渴得飲。寸陰無棄。不厭多聞。方名佛子。
  附 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
  此是聞思修三慧。缺一不可。若聞而不思。如人種田。不下種子。思而不修。如不灌溉耘除。終無結實。三慧若立。則三乘之果可獲矣。
  不得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專記名言。如人說食。亦如數他珍寶。若資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