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人不順法教。若自有巧便多聞。攝其心者。是名不犯。

  二十二。勤觀對治

  菩薩起欲界欲。不觀對治。疾除滅者。犯重垢罪。不犯者。常勤欲滅。欲心猶起。是名不犯。如欲。餘葢亦爾。

  二十三。不著禪定

  若菩薩貪味於禪。著功德者。犯重垢罪。不犯者。常欲捨著。著心猶起。是名不犯。

  二十四。不輕二乘

  菩薩如是見。如是語。菩薩不應聽受誦學聲聞法藏。菩薩之人。用學是為。作是語者。犯重垢罪。何以故。菩薩於外道經書。尚應當學。何況佛語。不犯者為欲調伏聲聞入大乘故。是名不犯。

  二十五。不學二乘

  菩薩法藏。一向捨置。貪學讀誦聲聞經者。犯輕垢罪。

  二十六。不習外典

  菩薩有佛經藏。不能勤學。乃更勤學外道俗典。犯重垢罪。不犯者。若極根利。一聞能持。同佛語者。取用助化。以彼妙辭。助明佛法。於佛法。於佛經義。意不傾動。是名不犯。菩薩欲學外道經典。應如上學。若於中受。樂生著心。不如服苦藥者。犯重垢罪。

  二十七。不謗深義

  菩薩若聞菩薩法藏。甚深秘密第一實義。不思議事。純是諸佛菩薩境界。於此義中。生誣謗心。言此義無益。非佛所說。不能佑利一切眾生。作是謗者。犯重垢罪。不犯者。若思惟定義。若方便說。菩薩聞於甚深義時。若不生信。以不諂心。為生信故。應作是念。我不應爾。我如盲者。無有慧眼。佛口所說。我云何謗。如是菩薩自責由癡。是佛境界。非我所及。若能如是。是為正行。若意不解。不生誹謗。是名不犯。

  二十八。不毀他人

  菩薩為飲食故。以瞋惡心。自讚毀他。犯重垢罪。不犯者。若為伏外道。若伏憍慢。增長佛法。若為不信者信。已信者增。是名不犯。

  二十九。隨宜聽法

  菩薩有說法家。若說毗尼處。大法會處。瞋嫉慢心。不往聽者。犯重垢罪。若懶惰心。不往聽者。犯輕垢罪。不犯者。若自不聞。又無人喚。若病。若無巧便。若知彼說法。不順義理。若知說者於己有難。若知彼說更無異聞。若得總持。自多聞。若勤修善根。是名不犯。

  三十。任倩共作

  菩薩有人來倩。我有事緣。當為營辦。所謂共去共還。營佐眾事。有所營了。守護財物。和合鬥訟。經辦飲食。修福德業。若一二事。不為作者。犯重垢罪。若懶惰不為。犯輕垢罪。不犯者。若病。若無巧便。若自有事。若彼能辦。若不相倩。若無益事。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無他倩。若報他作。勤修善根。若自闇鈍。恐失業次。若有僧限。護多人意。是名不犯。

  三十一。慈心瞻病

  若菩薩。見病眾生。以惡心瞋心。不贍養者。犯重垢罪。若懶惰不養。犯輕垢罪。不犯者。若自有病。若無巧便。若倩他看。若彼病者。自有眷屬。若知病者。能自經給。若久病。若人猶能起止。若欲勤修增上善根。若極自闇鈍。恐失黨次。若失看病。如病。餘貧窮苦惱。亦復如是。是名不犯。

  三十二。隨宜教示

  菩薩。見前眾生。應有利宜。無有方便而能發起。菩薩惡心瞋心。不教示者。犯重垢罪。若懶惰不教。犯輕垢罪。不犯者。若無方便。若使他教。若彼自有善知識。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示彼方便。更瞋反戾。無有敬愛心。強得自用。是名不犯。

  三十三。念報施恩

  菩薩。眾生給施所須。應念其恩。若惡心瞋心。不念恩報恩者。犯重垢罪。若懶惰不報。犯輕垢罪。不犯者。若自無力。若無巧便。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欲念報。施主不受。是名不犯。

  三十四。慰喻亡失

  菩薩。見人親里死亡。若亡失財物。種種憂苦。若惡心瞋心。不往慰喻者。犯重垢罪。不犯者。如前倩菩薩中說。

  三十五。索物須與

  菩薩。有人從索飲食所須。不與者。犯重垢罪。不犯者。若自無物。若索不淨物。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王所制。若護僧限。是名不犯。

  三十六。誨給弟子

  菩薩。弟子應隨時教誨。若弟子有乏。應從篤信人邊勸索供給。若惡心瞋心。不教誨。不供給者。犯重垢罪。若懶惰心。不教供給。犯輕垢罪。不犯者。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護僧限。若病。若無巧便。若倩人教。若弟子福德能致供養。若弟子本是外道。無好善心。是名不犯。

  三十七。慈心護他

  菩薩。以瞋心惡心。不護他意者。犯重垢罪。若懶惰放逸。不護他意。犯輕垢罪。不犯者。若非法事。若病。若有僧限。護多人意。若外道。若為調伏滅惡增善。是名不犯。

  三十八。讚揚他善

  菩薩。見他德行。不能稱讚。以惡心瞋心隱藏他善者。犯重垢罪。若懶惰放逸。不稱他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