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三根喜。其義云何耶。
  答藏師云。一心喜者。入觀之心。心則適悅故。二體喜者。出觀喜受相應故。三根喜者。由前心體喜故。令所依身色相調暢輕安適悅故。
  問前說慧喜非受。何故今說受相應耶。
  答前約入觀。今約出觀。有何妨。中又約實。非受而似受耳。
  問二地離垢與等覺無始無明之垢何異耶。
  答二地離十惡破戒垢。等覺無無始無明之垢。
  問諸地無不燒惑。何故第四獨稱焰耶。
  答藏師二說。一就寄位言。此地寄當出世間無漏故。二以三學寄此地。當慧初得故也。
  問懍云。本體通體與行體。何別耶。
  答行位之本。名之為體。體不行區分。名之為行體。
  問何故。以智為地體。
  答論云。令入智慧地故。(處處文非一)。
  問何故一真智之體。通於十地乃至佛地。
  答經云。得十地始終故。論云。初地入即佛盡入。然此之通體。一體一切體。一地一切地。一法門一切法門。一行一切行。一用一切用。故經云。住於一地。普攝一切諸地功德。又海水是一。因十山故有十海名。菩薩十地。同一佛智。十障隔故有十地名。言別體者。地地各有證智。初地不知二地境界。此顯照用不同明昧有異也。如空中跡。初跡非後跡。跡喻別體。空喻通體。(云云)言行體者。通而言之。證教二道總為地體。別而言之。證道為體。教道為用。
  問同相三道是體不。
  答亦得。但論中多明證教以結成故也。
  問別相三道是體不。
  答別相三道。是位非體。義應(云云如法鏡論說)。
  問此盡風喻。與下鳥跡喻。何別。
  答藏師云。此中文意。以言即不言之教。乘彼有即不有之義。是故。難說難聞。況之於說。下文鳥跡處直辨。所詮十地不可宣示。況之於證。有此不同也。此中唯事有三重。一太空喻。以所依平等果分。二盡風喻。以能詮言說之教。三盡風位處喻。以所說十地因分。然此三義。有其四句。一如空雖平等。約風盡遊履。非無住處。雖有住處。以空為體。故離相難見。此則約風盡而不無。就空而不有。然此不無。即是不有。故難說難見也。(此約十地因分辨耳)二就平等果分。亦離有無。謂如虗空體淨故不無。隨風盡有住處故不有也。然就此不無。即是不有。故不可見。三約風盡動作故不無。不能自現相故不有。然就此不無。是不有故。亦不可見。四混前三句。謂淨空不有。即是風盡及處不無故。無說無示。不異說示。風盡及處不有。即是淨空不無故。雖如幻說示。即是無說無示處。空跡喻與前別者。太空喻果海。(與前同也)跡處喻地體。跡相喻地相。鳥足喻言教。意不同者。前喻地法難說難聞。成嘿不說。今喻地法難說難聞。誡眾捨著。許為宣說。此中顯義意者。如鳥行空。鳥身過後。跡處不可說。相狀亦不可見。然有鳥行。不可言無。非以有鳥行故。令有跡相可取。非以無跡相故總無鳥行。鳥行喻言教。跡相喻地法。尋鳥求跡。跡不可得。尋言求地。地不可得。但約鳥行十。說有十跡。實無十跡之異。約言分十地。實無十地異相。是故十地如虗空中十跡。豈有差別。
  問如空中鳥。已行未行及正行處。但無有跡。豈可十地言下無所詮義。
  答有所行空處故。有所詮義。
  問鳥足空中不能現跡。言下既不能顯理。何用斯言。
  答鳥行沙土中。如足現跡。鳥行空中。足現無跡。小乘言教。顯如言義。大乘言教。顯離言義。若無鳥行。無以得知虗空無跡。故知鳥行能顯無跡。非無能詮。所況可知。
  問因分可說。果分可說。果分不可說。何義耶。
  答此二分義。諸說不同。有說。能詮之教為因分。所詮之義為果分。(此說甚疎)有說。地前因行為因分。地上證知為果分。此品豈說地前法耶。故知不然。若約諸地加行等為因。正證為果。亦少分得。有說。十地有二種門。一若約漸增之門。名因分十地。是則可說。有分齊故。如月漸增可說差別。二若就圓滿時門。名果分十地。是不可說。無分齊故。如月滿時無差別故。此二十地。其體無別。但隨分滿。假立二分。此之未然。豈可未至法雲。則歡喜可說。待十圓滿。方不可說。若前能起後為因。後依前起為果。亦少分可然。猶非文處。有說。十地有二種義。一者教所安立。十地法門。在聞者識上。似義顯現。名為因分。此表彼離言義故。二者三詮證入十地正行。離諸言教所安立相。說名果分。由彼因分之所表故。是故。因分可說。果分不可說。此說少順文意。猶非正當。今釋有二重。一此十地有二分。一就實十地。唯佛所知。佛智所知。名為果分。論云。此智是誰證。偈云佛所知故。又云。智起佛境界故。又如分中不思議佛法。又如鳥跡所依大空為果海等。二隨相十地。菩薩所地。菩薩所知。名為因分。是則果分。云玄絕。當不可說。因分隨機。是則可說。(此義通一部經中大意)。
  問若爾。菩薩證智。豈可說耶。
  答教說修中滿足修等是也。二云十地有二分。一約妙智。正證智如鏡故。離相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