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左師。示苦行。白和尚。說戒。白和尚。共十九白詞。輪次熟白。
  證義曰。此亦約引禮多位言也。若人寡。亦隨宜變通。可矣。請十師齋。定在說具戒之前。午時之初為正。邇來或有先說戒。而後請齋者非。在午後請齋者大非。為右師者。宜力正之。

  受戒堂規(凡十四條)

  三世諸佛。皆曰出家成道。六度菩薩。無弗珍敬尸羅。誠以嚴淨毗尼。方能宏範三界。楞嚴經云。攝心為戒。因戒生定。因定發慧。是名三無漏學。乃成佛正因。萬行根本。是故求戒者。如人採寶。心心戀慕。念念思得。當勤持誦。時束身心。倘有故犯。現罰不恕。攝心模範。開列於後。
  受戒之法。應持經律。三衣鉢具。進堂。若舊破貰借槩不准納。其餘衣物雖舊。瀚淨亦可。  五更聞四板一响。當值者揭起帳幔齊起。著衣下單。倘有疾病。須告假。令眾人知。日間無事。不得放下帳幔。違者罰跪香。  四時止靜。齊集站班。威儀整肅。不得戲笑雜話。行禮畢。方歸位坐。違者跪香。  演習時。留心熟記。暇即讀律。不得閑談雜話。凡輪流值日。關心看票。莫相推委。違者跪香。  諸師出入。站起。合掌。師坐。方坐。  桌上唯有經律。不得安置衣服雜物。吃茶飯時。必掩經律。不得正食說話。不得高聲咳吐。違者跪香。  安單各有東西。行坐各有本位。不得東西亂闖。不得穿堂直過。及言語高聲。  上單脫鞋。撥近擺好。不得廣佔他席。不得脫裡衣睡。不得鄰單共語。及器响動眾。臥必右脇。不得酣呼。抽解出入。須輕行。違者跪香。  不得抖被作聲衣被摺齋。上單下單。不得粗莽。違者跪香。  上殿過堂。及一切佛事。依次序行。不得攙前落後。須眼觀鼻。端身正肅。違者跪香。  私事出堂。路遇和尚。或二師。諸師。乃至老戒。俱禮拜。合掌。側立讓路。即同戒共行。亦須威儀靜默。違者跪香。  淨面。不得水濺旁人。禮佛。不得久佔時位。看堂要小心。同戒須照應。不得爭閙。違者罰。  尊長進堂。須起立。當拜。即拜。令坐。乃坐。  為己事出入。須告假消假。在外不得閑闖堂寮。及失威儀。違者跪香。
  ○以上規條。當須謹遵。如有違犯。本堂行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戒堂)。
  △(具載沙彌律儀。二十四威儀門。及大比丘三千威儀門等律。五夏以內。當一一具學)。
  證義曰。經云。尸羅不清淨。三昧不現前。又云。無礙清淨慧。皆依禪定生。故知戒為定慧之前茅。戒行不淨。則定慧無由而生。所以佛制五夏以前。專精戒律。專精者。豈徒威儀而已。律中第一要務。在常攝其心。念無錯亂。謂四念處行道也。四念處慧佛法總關。靈峯宗論云。無念處慧。著袈裟。如木頭幡禮拜。如碓上下。六度萬行。皆同外道苦行。無與真脩。何故。不攝心非戒也。若依念處行道。則持戒功德。現能獲四沙門果。乃至圓十地。尅獲無難。何故因攝心而易得也。第二要務。在洞明二百五十戒開遮持犯之致。否則二六時中。徒有持戒之名。反多誤犯之罪。或曰。小乘所制。大乘悉開。比丘所執菩薩悉融。此說從何。答曰。靈峯宗論云。開者。開其小乘自度之心。而發大乘誓願心也。融者。融其未化法執。而歸無量諦理也。所以出家菩薩。無別戒法。同秉比丘律儀。但發心自度。即名二乘。發心度人。斯名菩薩耳。邇來謬解。多違律意。昔釋尊涅槃之時。囑諸比丘。以戒為師。又曰。吾法若壞。始自毗尼。誠先見矣。柰何誤解開融。致同謗法也哉。

  布薩節要

  (分十)。

  綱目十節第一

  黑白半月。兩乘布薩另本。江南寶華山。司律學沙門。讀體之所重訂也。原本兩卷。上卷綱目。(二十七頁)下卷正範。(四十四頁)今於綱目中。再撮大綱。錄其十節之要。

  一。總論兩乘者

  (一。大乘。二小乘。其小乘七眾者。一曰真諦。即比丘。比丘尼。式义摩那。沙彌。沙彌尼之五眾也。二曰俗諦。即優婆塞。優婆夷之二眾也。其大乘七眾者。即前真俗二諦。發大菩提心。受菩薩大戒。是也)。

  二。崇正辯訛者

  (佛制每月。以十五日。為白半月布薩。以三十日。為黑半月布薩。若月小。以二十九日。為黑半月布薩。今一徃以來。每月朔望二日。為黑白布薩者。則白半月兩番誦戒。於黑半月。全不布薩矣。究來斯規。未審錯自何時。致令先行後效。習以成風。按律中說戒犍度云。犯者不得誦戒。犯亦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求懺。犯亦不得受他悔。應向清淨者。懺悔誦聽。此蓋明未布薩之前。應作露過羯磨之法儀也。故余準律正訛恒以白半月。十四日先懺悔。十五日正布薩。黑半月。二十九先懺悔。三十日正布薩。若逢月小。則以二十八日先懺悔。二十九日正布薩。為定例)。

  三。如教遵古者

  (若比丘住處。違制而棲者。則布薩誦戒。諸凡作辦之事。咸無成濟之功。反招越法之罪。以所依既非。而能依亦非矣。故四分律云。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