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為魚。流水長者子。與我等水。及以飲食。復為我等解說十二因緣。并稱寶勝如來名號。以是因緣。令我等輩。得生此天。於是為報恩故。各持真珠瓔珞。到流水長者子家。奉寶散花。流水長者子。即今釋迦牟尼佛是。十千魚。即十千天子。並蒙佛授菩提記。隋朝。天台智者大師。居台州修禪寺。以身衣資。勸人贖[竺-二+(一/尸/邑)]一所。為放生池。甞於其上。講金光明經。忽一日。法堂前。見黃雀無數。翔集半日。悲鳴而去。大師見之曰。乃江魚化為黃雀。來謝吾恩耳。今大慈寺是也。又隋計詡。任台州郡守。嘗請天台智者於江上。講金光明經流水品。漁者聞法。皆好生去殺。詡後還都。坐罪下獄。臨當伏法。遙祈大師。一伸救護。乃夜夢羣魚。吐沫相濡。明旦降敕。持原詡罪。據此。則金光明經中。流水長者一段。為放生最初典型。故此經為放生切要尊法。後賢當知之。

  (附)生所規約(凡十五條)

  佛言。情多想少。流入橫生。故知彼等異類。昔以暗蔽愚癡。不修正念。今則羽毛鱗甲。受此劣形。水陸飛空種種不一。吾等當遵佛敕。宜隨力放生。并捨糧草。願彼異類。盡此報身。往生淨土。管生靈者。發恒慈心。盡己所執。隨宜調法。所有規條。開列於左。
  凡送來生靈。問已說三歸否。若未說。即移至佛前。焚香說三歸放生法。飛禽水族。即念佛放去。牛羊鷄鵞等。別其雌雄。另攔關放。不得混作一處。  各生頭。(如管雞名雞頭師。餘例此)管生靈出入。各登簿記。晨昏槎數清楚。倘有死者。白庫房客堂看驗。然後埋葬。  生所。常使乾淨。不得任其臭氣難聞。牲口身穢。  新放生至。必另置一處。待夜方入羣。  糧草。一日早晚二食。食畢即收食盆。不得任糞泥。踐污盆食。  生頭打生靈致損者。照大小罰錢。歸入生所公用。致死者。罰已擯出。失管致被惡獸傷害。惡人盜去者。亦照大小罰錢。放牧損人苗稼等。照數賠錢。  米糠麥麩等。凡霉濕即晒。或烘。不得任其蟲生爛壞。  凡施生糧錢。不得作別事用。  池中不可放黑魚。鲇魚。汪剌。黃[(乏-之+虫)*善]團魚等。恐殘害他魚故。亦不放螺螄。青魚食螺螄故。宜另設池放之。  不得以洗刮油膩。及糟糠等物入池中。  魚食青草。宜不時與之。  池中不得浸柴竹黃篾等一切物件。  池水不得挑動別用。常使盈滿清淨。  凡水陸生口至。各生頭所值。自有常住舊例分規。不得私向施主索取財物。違者得一償二。以買生糧。  鷄鵞鴨蛋。所賣之錢。仍買生糧。私賣入己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生所規約。護生靈而修慈行也。梵網經云。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云云。又放生是作善。慈心不殺。具諸戒行是止善。止作雙持。是真護生也。或問蓮池師云。墨子兼愛闢為異端。云何眾生。皆以作我父母觀之耶。師云。儒道止談今世。佛法乃論前身。受身既列多生。託胎必遍諸趣。六道眾生。皆我父母。豈不然乎。唯拘近跡。不審遠緣等之異端。其過甚矣。

  供法衣(法帔。寶葢。幢旛等法器。皆同此)

  供法衣之儀。與前不同。前之受法衣。乃門人受嗣法師之衣。或尊長所賜之衣。故須住持。往客堂親接。及至方丈見禮。答拜不受。此之供法衣。乃施主供住持也。待客之儀。如飯僧例。然住持。乃一寺之主。凡施主所供法衣等。一切法器。須上堂白眾。入萬年簿。交莊嚴衣鉢。收歸莊嚴厨。上記年月日。及施主名。不得以施主供我。私自受之。有違佛制。
  證義曰。施主施法衣。住持若預知者。當訊其造法。不得繡佛在衣上。雲棲正訛集云。近世袈裟上。遍繡諸佛。云千佛衣。此訛也。佛像止宜頂戴在首。負荷在肩。懸掛胸膈。已涉褻慢。況羅綴一身。自腰膝而下。皆佛也。其過可勝言哉。輪王福傾。諒非虗語。而成風久襲。不自覺知。願高明俯察芻蕘。慎勿著此。或曰。然則千佛衣。果無之乎。曰。有之。即今二十五條衣者。千佛相傳之衣也。佛告比邱。我此僧伽黎。過去未來諸佛。皆著此衣。而得解脫。是其證也。或繡壽字。名萬壽衣。亦屬非是。或繡以花。名千華衣。亦非所宜。又千華之名。犯千華臺上盧舍那佛之義。亦恐折福矣。

  受煎點

  煎是燒煑之意。點乃小食之稱。煎點之禮。或住持回祖剎而行。蓋住持回祖庭省覲。彼必以尊宿之禮。待之。住持亦應以禮。回敬祖庭之眾。設此煎點。即設齋也。至臨齋之際。仍命侍者代拜。不敢親詣以動眾。又或以上待下。下敬上。或比肩轉敬。或特為。或謝法。或報恩。或答禮。或發心。或行罰而設。此則輕重。各隨己力。其中或設齋。或設腐。或設茶。均謂煎點。儀與飯僧同。

  通嗣書。嗣法書至。遺書至

  初為住持。必通嗣書。不忘本也。若法嗣通書至。則住持必陞座。咨問專使法要。隨機說法。蓋為同建法化。互相酬唱。令法久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