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朔日更代之期。預先住持會眾。結算一年收支帳目。是日。監寺。書記。十房都管。各執簿籍。同集 祖殿。請能算數耆舊。一人掌算。一人唱數。對眾眼同摸算明白。總付書記。具造文冊。內開。今將某年分。本寺常住。共收租課錢糓若干。布施若干。某物若干。今某項及雜項支用過若干。見存若干。或有租稅未完若干。一一條列。備造總冊。一樣四本。其一送祖師殿。收貯圅中。其一送中興常住。其一落庫司。以為永遠規格。其椒茶椶果之類。一一如之。今將歲支額定項下。開列於後。
計開 有十五欵
辦納糧差。隨田照例。每歲大約銀一百兩有餘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閏月差徭。有增無減。若遇免稅。則有少無多。 佛殿香燈。每歲設銀十兩。 祖殿供養香燈。每歲設銀五十兩。 護法伽藍。月月朔望齋供。每歲共銀十二兩。閏月無。 住持接待上司。往來官長。每歲舊例十一兩。新增四兩。 戶長接待官長。每歲舊例十兩。新增二兩。 監寺四人。司庫書記一人。每人每歲。齋食銀三兩六錢。共銀一十八兩。 都管都寺十人。每歲齋食銀三兩六錢。共銀三十六兩。 新設山長一人。看守祖山樹木。修理栽培。每歲量給食米銀。一兩五錢。 藏主維那六人。逐日領眾。各殿念誦。每人給布二疋。折銀五錢。共銀三兩。 老郎二人。伴僕一人。看守公館。打鐘鼓報客。以聽常住差使供役。每人每歲工食銀。一兩二錢。共銀三兩六錢。 中興祖庭。重建無盡菴。每歲設供贍香火銀三十兩。此乃額外。係 祖師自受施利所置。又非他人布施者比。後之主者。用者。及執掌者。勿得輕視。自取重愆。慎之。慎之。此項銀兩。自三十四年。修起禪堂。即將此銀入堂。作十方常住供眾之用。與菴無干。 凡遇(撫按)兩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戶長。三處。迎接上司外。其餘府。縣。參。遊。守府。賞功。中軍。把總。衛所。巡捕。等官。及尋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舊規。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許常住支銷。
滃源縣出入往來。專在直月管事。迎接齋食定例。
正堂。每飯一餐。銀一錢 佐貳。每飯一餐。銀七分。
儒學。每飯一餐。銀五分 相公。每飯一餐。銀三分。
以上四則。管事迎接過後。即具支票。到住持處。僉印到庫支取。若不係本縣。仍照舊規。
教授行童經書。教師三人。每歲共銀十兩。各布二疋。每疋折銀二錢五分。此俱在。
祖師衣鉢內取。當年塔主備之。外每人鞵一雙。折銀二錢。此在常住庫內。支給此項。儻祖殿無出。即在長生庫。照監寺例。節年支給。不必零星。其供應飯食。隨禪堂眾數 以上條例。仍照祖師香燈田祖均攃公用。永為一定規格。後來住持頭首執事之人。不許生心。饕餮常住。循私任情。妄自增減。即每年祖課完足。除上支銷。尚有餘剩者。執事之人。亦不許巧設事端。別立名色。妄擅支取。除當修補山門。及執事出入盤費。併係常住公用。必不得已者。方許動支。但可省各人。當以厚實常住為念。切不可起希圖小利之心。自取地獄。古德云。常住之物。住持人。與司其出入者。善能撙節浮費。則錢穀不可勝用矣。自此歲歲。儲積有餘。經營得法。而日增月盛。叢林未有不興。法輪未有不轉者。余稟 祖命。整捄傾危。扶植頹綱。非為細事。諸執事者。務必遵之。纖毫毋忽。嗚呼。念哉。常住之物。絲毫為重。葢是施主福田種子。信心膏血。豈可輕心欺盜。古德云。常住之物。幾如鴆毒。纔霑一粒。則裂肝碎首。通身潰爛。故凡司執掌者。能知因果。即此便是造就天宮淨土。不知因果者。便是造就無量地獄。鐵牀銅柱。焦熱鐵丸。萬劫苦楚。不止披毛戴角。銜鐵負鞍。酬償宿債而已也。況王法森嚴。 神明司察。可不畏哉。凡我執事。各宜痛省。思之。念之。
萬歷三十年歲在壬寅春正月上元日立。
免虗糧以蘇賠累
初本寺翁源一莊。乃鄉民謝氏所施。
六祖為供贍香燈者。歲入祖課銀一百二十兩。萬歷六年間遊學林渙。乃本府王郡丞之親友。送寓本寺。意有所欲於寺僧。未遂。因譖於郡丞。謂此莊厚利。皆歸於僧。丞誤聽。值署府事。遂將本莊祖銀。分六十兩。以抵曲江蛋戶虗糧。具申兩院司道。立為章程。其存寺六十兩。又因佃戶姦頑拖欠。累及寺僧無已。屢告上司。甚至費千餘金。竟不能免。後遇 軍門劉。下議。本府申詳。將浛洸廠稅課。乃 軍門兵饟內。扣羨餘抵補。以免僧累。一向無異。至萬歷庚子搉稅使者出。即以廠稅入內監。比告軍門戴。蒙准仍照前行。嗣稅監自行差官徵。收則無羨餘可扣。師知之。親詣 軍門陳白。蒙行本縣。查無礙抵補。不得仍累寺僧。本縣再三挨查無出。因議各山通江小河。出穀小艇設稅。計得二十六兩。未足。續查濛[泳-永+裏]對面山鄉。舊有蠱毒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將此田設租三十四兩取足。具申准議。自此永杜山門之害。皆 制臺護法之力也。既免此累。而本莊佃民姦頑。又以隔縣難制。向以此田。致累僧區內。追田為費。因與眾議。將前莊田變賣。得價收贖寺內近田為便。具告軍門。准批本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