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后焰相望。即可喻现引现。是故因缘自有三义。一者种引种。因果不俱。以异念故。喻如前炷后炷。二者种生现。三者现熏种。决定俱有。以同时故。喻如炷生焰。焰生燋炷。若现引现。但名等无间缘。不名因缘。喻如前焰后焰。但能相引。而后焰实非前焰所生。以炷若尽。则前焰不能更生于后焰故。
  
  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其)自性(之)言。(即)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其)他性(之)言。(即)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藏识(与)染法。(更)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此引二论。以证种子依必俱时有也。无常法。通指诸心心所种子言之。以诸种子。虽复相似相续。不坏不失。体是生灭。故名无常。种子无常。则现行亦无常矣。以种子望种子。假名自性。以种子望现行。假名他性。犹言同类异类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转识。随转理门。谓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随宜方便之权说也。初释种子依竟。
  
   (子)二释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为正。(丑)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以同时)意识为(俱有)依。此(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彼(意识)故。无别眼(根)等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识之)种子故。(如)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上。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所以)说五识(之)种(子)为眼等根。(成内五处。又说)五识(所变)相分为色等境。(成外五处)。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识(之)种(子耳)。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之)种子。(以能生眼识等现行。故)名(为)色功能。(即此功说)。说为五根。无别(有)眼等(五色根也)。种与色识。常互为因。(以)能熏(之现识现色。常)与种(子)递为因故。第七八识。无别此(俱有)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第六意识。别有此(俱有)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色识。即眼识。依根。名眼识。依尘。名色识。余四例知。此中。以意识为五识俱有依。一谬也。谓五识种子为五根。二谬也。谓第七八识无俱有依。三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义。不谬。
  
   (丑)第二家解。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则)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一违也)。
  
  此下先破初家识种为根之谬也。十八界种应成杂乱者。若以根为识种。则识全无种。又识种为根。则根全无种故。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执五识之)见分种(子以为五根。则见分属心)。应识蕴摄。若(执五识之)相分种(子以为五根。则相分属境)。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二违也)。又若五根即五识种。(则)五根应是五识(之亲)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三违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识(之)种。则应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识之)唯欲界系。或应(鼻舌)二识(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系。许(此说者)。便俱与圣教相违。(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识(之)种(子。则)二地五地。为难亦然。(四违也)。
  
  眼等三根。通于五地。谓五趣杂居地。(欲界)离生喜乐地。(初禅)定生喜乐地。(二禅)离喜妙乐地。(三禅)舍念清净地。(四禅)眼等三识。唯通二地。谓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也。今若执眼耳身根。即是识种。则或根应如识。惟局二地。或复识应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五违也)。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六违也)。
  
  第八识缘一切种子。但缘而不执受。今谓五根但是五识种子。则第八不应执受五根矣。岂不理教相违。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七违也)。
  
  同法者。同为间转识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八违也)。
  
  识种子现行。是种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灭意。是开导依。若谓根即识种。是合俱有依为种子依。但有二矣。
  
  又诸圣教。说眼等(五)根。皆通(有)现(行有)种(子。今)执唯是(识)种(而为五根)。便与一切圣教相违。(九违也)。
  
  正破初家识种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付彼执。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