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句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寅)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丑)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寅)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征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虚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