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秖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著。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癸)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子)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子)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丑)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寅)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卯)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卯)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辰)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巳)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午)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午)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未)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申)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申)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不成粗(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未)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巳)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征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午)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征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午)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未)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