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不愚痴。是故名为法毗尼经律。此法毗尼。大小齐奉。七众同修。非局在声闻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讲法律。二讲法律想。三不往心。若嗔慢。是染污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听。日日结罪。善生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此亦应尔。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无力。若彼颠倒说。若护说者心。若数数闻。已受持。巳知义。若多闻。若闻持。若如说行。若修禅定不欲暂废。若钝根难悟难受难持。不往者皆不犯。 七众同。 大小略异如前说。 开遮者。佛藏经云。若比丘说法。杂外道义。有善比丘勤求道者。应从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复不名随佛教者。 果报者。地持经云。菩萨于善知识。听受经法。于说法人。有五处不应忆念。净心专听。一者不念破戒。谓不念言。此犯律仪。不应从彼听受经法。二者不念下性。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三者不念丑陋。谓不念言。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法。四者不念坏味。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不正语人听受经法。但依于义。不依于味。五者不念坏美语。谓不念言。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如是五处不忆念者。是菩萨勤摄正法。于说法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萨。起人过心。退不乐听法。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智慧退减。解曰。智慧退减。不听之失也。能至心听。则如沙弥戏掷。堪证四果。况实说正法耶。 理解者。不历法观心。即是不往听法。 忏悔者。事不往。作法。理不往。无生。 修证者。事往。应如常啼善财。理往。如石室观空。又菩萨成就游戏神通。能徧至十方听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离法。 性恶者。不应以法更听于法。
(庚)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说。言非佛说者。意言分别计度。受持者。拟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业。计二乘。惟遮业。计外道。兼性业。以是邪见故也。直制犹豫未决。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以其计尚未成。故且结轻。若计成。则失菩萨戒矣。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是本习。故非犯。计外。得责心罪。发心欲往。步步结应忏罪。闻外道说法。不入其心。悔还。尚许忏除共住。若片语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发等。失比丘戒。成重难。现身不复许入僧数。 惟遮不开。 果报者。计外。成邪见。堕三涂。计小。障大菩提。 理解者。除一乘圆理。其余皆名邪小。 忏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位不退人。永不计外。行不退人。永不计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性恶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机。示同其计。
(庚)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而菩萨以嗔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阿阇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嗔恨。是染污犯。懈怠。非染污犯。四应看不看。随事结罪。不犯者。若自病。若无力。若教有力随顺病者。若知彼人自有眷属。若彼有力自能经理。若病数数发。若长病。若修胜业不欲暂废。若闇钝难悟难受难持难缘中住。若先看他病。如病。穷苦亦尔。又云。见诸众生有亲属难。财物难。以慊恨心。不为开解。除其忧恼。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亦应此戒兼摄。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惟师友同法共房。及僧尼须看。此外不制。大士弘誓兼物。一切应看。 开遮如不犯中说。又复应知看病法则。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喜。根本律云。不应令无智人为看病者。必有他缘。须自出外。于不善解看病之人。当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损害。堕水火。食诸毒。持刀斧。堕岩壍。或升高树。食所忌食。皆应遮止。律摄云。若病人贫无药直者。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或施主边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旙盖等庄严之具。依价卖之。以供药直。若后病差。应偿。若无力者。不还无罪。大师之子。是父财故。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除性罪已。余皆应作。 果报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无人看。能看。则成就第一福田。 理解者。众生具有见思尘沙无明等病。不以四教法药治之。名不看病。 忏悔者。事不看。作法。理不看。无生。自于四种无生善通达已。乃能以法药疗他。 修证者。生缘慈。能看身病。法缘慈。能看见思病。无缘慈。能看无明病。 性恶者。常与舍心相应。名不看病。又复示现病行。
(庚)第十畜杀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若故畜者。犯轻垢罪。
矛者。长枪。罥者。所以羁禽兽足。杀父母尚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