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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云栖法汇---第122页

五文。重病钱十文。极重钱三十文。免僧直钱五十文。免教经钱五文。免责问钱五十文。以上纳钱俱免一次。下次仿此。唯直夜。轻用。许即以钱与代者。余俱纳钱常住。
△(十八)摈例
摈出者。呜鼓三通。挂名僧约边。次诵戒毕揭去。其在外改过迁善忏悔求住者。十僧保之方准。住后仍前不改。再摈。
△(十九)序礼式
正月七月朔日序戒腊。
一菩萨戒。十年以上东立。十年以下。并具戒十。戒五戒西立。众共向东一礼。戒长向西答礼。
二具戒。十年以上东立。十年以下。并十戒五戒众等礼答同上。
三十戒东立。五戒等西立。礼答同上。
二月九月朔日序法派(非本山法眷。不必来集)。
一广字辈东立。大字辈以下西立。众共向东一礼。广辈向西答礼。
二大字辈东立。智字辈以下西立。礼答同上。
三智字辈东立。成字辈以下西立。礼答同上。
五月十一月朔日序生年。
一七十八十以上东立。六十以下西立。礼答同上。
一五十六十东立。四十以下西立。礼答同上。
三三十四十东立。二十以下西立。礼答同上。
△(二十)年考式
合寺僧行内外众等。分上中下三列。止开上列下列。各不得过三五人。中列不必开。戒首开一纸。首座开一纸。耆年开一纸。当家开一纸。私曲不公重罚俱腊月晦前一日开送内外管事另考。
△(二十一)求住式
出家一父母亲送。如无父母。须系极亲。二审是净器有八。一非忤逆不孝。二非犯罪脱逃。三非势逼贫穷。四非心图放逸。五非曾为恶事。六非身属大家。七非负债不还。八非家缘未了。三读诵粗知。谓晨昏课经。如心经弥陀经之类。四颇通书字。谓书不必博学。亦曾少分读习。字不必工好。亦能随分书写。以上四事合式方允。
进堂进大堂考四事。一满足五夏。二戒律严明。三晓了净土。四粗通诸教。以上四事合式方允。进西堂考六事。四事如前。更增二事。一教理精明。二志愿真切。以上六事合式方允。
△(二十二)剃发式重先考出家四事无碍。次考晨昏课经俱已熟练。在众无诸过失方允。本山惟腊尽一行。外来剃讫即去者不论时。然必考审应否详细。不可轻允。女人求剃。必其父母翁姑夫主子孙亲送。否则坚却勿允。
△(二十三)学戒式明旨既禁戒坛。僧众自宜遵守。然止禁聚众开坛说戒。不禁己身依戒修行也。兹议各各自办二部戒经。各各自于佛前承领熟读坚持。即是真实戒子。他日坛开。随众往受。证明功德。傥其久竟未开。亦何忝真实戒子。十方有来求戒者。即送前文与看却之。
云栖共住规约附集(各约式)
△(一)各执事条约
当家当家是大众所倚。须发大好心扶持丛林。弊要革。利要兴。不可糊涂过日。只图限满而已。大小执事尽皆有人承受。当家管何事。须是总理一切。时时觉察。处处巡行。早晚用心。莫误大众修行大事。
知库出纳常住钱米什物。登记明白。失记五下罚。写帐须次第清朗。糊涂二下罚。大众山粮银。每季进堂后三日。同监寺知山众等称过。一并封记。取时白众开封。擅取中罚。取毕登帐。擅取别用一赔十。茶银花利等。同监寺众等称明封记收贮。取用登帐明白同前。各色器物属何务者。交付本务明白。退务时。同监寺等照前一一点明交代。不点明交代者中罚。失耗不查一赔二。诸凡斋银经银嚫银等物。一一称收明白。同监寺酌议。照式买办。及从公给散。独擅自用中罚。事重出院。众中失坏常住器物。记帐催赔。不催。代赔。其赔银依旧买办本物。毋混。粥饭小食。同知众饭头酌量多寡。不可妄费。不可悭吝。务在适中。误事中罚。以馊恶招疾之物供众者中罚。担运人米面等到。一一查收明白。仍问是何施主。作何斋供。某日整办。不可苟且。失事中罚。诸物不时点简。熟食等不可久放。以致腐烂。酱醋等物不可失盖以致败坏。失误下罚。重物加罚。衣服茶料等物。雨天霉蒸不烘焙者下罚。败坏赔偿。不得泛为众僧寄物。其亡僧物尤宜谨慎。不可误用。匠作器用。及一切来取物者。即记水板交还。勾销明白。不记下罚。失事加罚。篮担索等用毕即收好归原处。损失罚赔。诣库索物者。查究明白。该与则与。不与下罚。不该与。而以常住物私做人情者。中罚。仍一赔二。病人将钱库房买物。或菜或果或酱醋等。不可不与。多寡从公。各执事该用器物。如香灯香烛圊头蒲鞋之类以时置办。违慢下罚。失事加罚。下院日逐支费定为额例。不得混乱。差记。失误二下罚。大事重罚。每季算帐一次。失算中罚。每年粮税串票次第黏簿上。失误中罚。交库之日。一一点明付与代者。糊涂不交中罚。库铭贴壁。常自观览。
知众专司人众。牌面进退。上名销名。忘误下罚。失事加罚。派理执事。随时添补。授一执事。必具茶送单礼拜。须开说本执事宜。苟简五下罚。察众中贤否勤惰。情识不公中罚。置鱼板一十二处。杂话打板。发化主。须具饭焚香礼拜。白方丈指授。迳遣者中罚。常住钱米粮税花息斋供等事。皆与库房通共议处。法堂大堂斋堂各处桌椅凳子。混乱失损。中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