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章。三違越等者。
此言違者即是持名。下言越者即是過名。違於越故名為違越。若不爾者。此支便是罪之名也。故此違越同下不越。勿同後云便多違越。彼違即越是言犯故。
章。若有妄語等者。
周法師云。由妄語故覆藏己罪。不肯懺悔熏修戒也。
章。離沽酒家放逸處者。
恐飲等者。
章。近住律儀者。
正理論云。謂此律儀近阿羅漢住。以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壽戒住。有說此戒近時而住。纂第十三云。近住二因者。謂日夜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章。一受遠離等者。
唯有殺盜。
章。二受遠離等者。
前近事戒只遮佗妻。故與初合。此并遮自。故別為一。
章。三違越等者。
准前解之。
章。即是三種者。
此即五戒之上增者。故此為八。
章。決定齊戒者。
集玄解云。齊是一戒之別名。戒是諸戒之通稱。總別合目名為齊戒。婆沙論云。離非時食是齊亦是齊支。餘是戒支而非齊。餘聖教中名八齊者。是齊支故。總名為齊。齊是淨義。又離喧義。
章。如孝子等離諸樂具者。
此當初義。次下二句當第二義。又次二句是第三也。節食本為非梵行也。
章。五不壞正念支。
與前近事第三支同。其名雖異義相正同。若壞正念即違犯故。今此立名與前別者。今為形前正念住故。言不自在轉者便犯戒也。或此更寬。
章。出家五眾等者。
問。沙彌六法既亦具四十戒。六法如何具也。答。自近事時已有輕重。故此乃至威儀具足悔過自淨。悉皆具有。言十及六且約受支。不言學者。
章。非定道等者。
定道十善其支必具。故無不同之所以也。其不律儀及分受者。既非入眾。隨其所宜故亦不說。不同所以故不立支。
章。論其支類等者。
七支十支須辨多少。至下當知。
章。唯有身三語四支者。
七中四支通其輕重。綺語等三唯是輕也。於輕之中更有性遮。重者唯性名之為體。
章。所餘但為等者。
上解四重。內雖有輕約重別言。下解三輕。內有性罪約遮而立。或此不是解遮之名。對重如是不論性遮。言非有別類者不同。四重立為四支名非別類。於諸戒條溷而論之。非不亦有。不可說云前四所攝。集玄解云。普遮之言遍其七支。七支之餘為護七支。不離七支名非別類。言四體者。且隨小乘四重而言。實有七支。綺語等三雖非重戒。然是業道故別為類。不同其餘輕遮戒也。周法師問。為護四體。餘戒皆是。何但三支。答。三防妄語其用勝故。舉其勝者例劣不言。非無餘也故但七支。今解如前不離七也。性遮輕重而有影顯。又解所餘四重之餘。一切皆是相合總言。不離七支名非別類。性遮之理只如前解。又或四字無是七字。
章。然通防彼等者。
於所防罪三時三世。依大乘說並皆防之。周法師云。加行等三如次三世。此言非也。三時三世兩門別故。三時各通三世故也。大乘義分三世之義。有部實有。
章。彼由得別者。
集玄云。得別解脫與定道別。定散二心引生別故。由此理趣。別解脫防現。定道通三。今或解云。定道隨心別故通防。別脫在前。方便未得鈍故唯現。有作是說。准了義燈第二卷云。別解脫戒有法俱得及法後得。無法前得。色法鈍故。唯防現在。定道之得俱通三得。通防三世。然唯根本。不防加行及以後起。更有別解如顯正集。
章。通防三時者。
此是大乘。若小乘說唯防根本。能防隨心。無有前後。所防亦爾。勢相當也。更有別解如顯正集。
章。近事近住者。
近事之中亦有男女是合二眾。已上共五。此下近住七眾之外。
章。餘為防此者。
不飲酒等。
章。近事近住等者。
諸教施設全分之門。在於此中約其類也。論律不律及以處中分者。在於處中所攝優婆塞戒門中說。分及法處色唯律不律。義意皆爾。非此分外更別有分為處中也。
章。少分遠離等者。
約支有三。約時有三。自他為二。稱讚慶悅共為十種。合十業道名為十十。
章。既名律儀等者。
分即支分時義可知。相從得名分三即別。
章。多分一分者。
彼經有四。一分.二分.多分.滿分。故云等也。
章。問若唯修學等者。
此問答持。不問答受。其分持者亦名分成。不云全成。
章。皆成彼二者。
彼二之類亦名彼二。
章。義准不律儀等者。
所准全缺雖同律儀。若分處中即不同也。今此缺支亦是不律義。有唯殺生亦不律故。於殺生中更分等降。乃至一類殺此非彼方處中也。其餘不為活命因緣。少時暫為皆入處中。並如前說。
章。此二解中等者。
周法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