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無表之趣若少增長名無表者。何須上品。又其全無及全不增。由失無意乃為進退。諸處皆說。用修舊故應說犯捨必定不增。用皆修舊但犯之者懺已再增。其捨之者不可再增。如是差別不可異求。問。犯有上下。廢有等降。何義不許有分全耶。答。若有微增而防。於何下品易防尚猶不防。不可防於上品者故不同斷善。上善難生而易斷故。上惡難防不可微用而防之也。故用兩同舊而不增。問。如何不增而言修舊。答。已增之用不可無故。已妨之惡不可患故。但不防於已後。惡故不增而舊理在此矣。
章。又解經中等者。
下第二解先會經文以歸密意。後方歸論解二乘者不同菩薩。
章。又菩薩戒等者。
上雖會文。未會正解大小同異。故置又空。又上會經以為化相。尚可苾蒭同前解故。約經說全為化相故。猶此棄上會經別前。更於實捨亦異前解。故置又字。有作是說。此下菩薩三品皆捨。同於苾蒭。故次文云。亦非上纏。集玄亦字改為上字。意超用文上纏犯失。非上纏犯即不失也。今解此言。菩薩同前但苾蒭異。亦字不差。然須問用亦上非上失與不失是其大意。亦者即是同前解也。翻顯苾蒭不須同前。是要皆捨。如是用文。察其聖意妙之妙矣。
章。涅槃經云等者。
下歸詳斷。若全捨者非不解也。故各通於有捨不捨。全捨全非皆不解意。彼師便却解此斷意實說為捨。不了化相亦名亦解。
章。四緣故捨者。
初二但是心言有異。並是退捨。菩提心攝。後二雖是本隨不同並佗勝處。亦攝據前不增揀本與隨故。隨中言品。准本亦然。此是初解。一一同前二緣也。所言隨者是同類義。如五無間並皆說有同類罪故。如污母罪是殺父母之同類罪。諸如是等具如瑜伽。今此亦爾。其四種之同類罪名為隨順。問。如何相狀。答。且如邪見謗三寶罪名為根本。其毀壞者是此同類。又如其慳破壞佗施是此同類。如是其餘未能具示。後更撿文。又解本隨或約人說。本作隨助是此二別。
章。根本勝處等者。
此第二解。並解前來二緣亦別。無牒此中本隨不同。前二緣中說言其品。即同此中言品者也。即菩薩地且說隨順。如是本四三品皆捨。重於隨故。隨順既輕上品方捨。次下翻成。若不作此品捨不同。如是本隨。輕重何別。捨之寧異。集玄本隨作性遮者。此太踈也。如何遮罪犯而捨戒。今言稍輕亦可爾也。雖輕亦是性罪所攝。亦不入於四十八輕。只是重中分稍輕也。其波羅夷無等降乎。又四十八往往說云便遮罪。非之非矣。謬之謬矣。全不思矣。殊不詳矣。如放火等。交會婬等。有殺生等。破三寶等。豈遮罪也。應強會耶莫廢力也。不改問爾。問。與重何別。答。十重之上所有四義因緣法業。便是與輕不同者也。不爾輕中何不言爾。輕既不言故無四者入於輕中。重具四義招於無間。輕者不爾即招餘獄。具四義者是不律儀。無四義者或是處中。故殺生等。兩下皆有輕重不同。如是且說二十分差別。其餘別相難以具述。如瑜伽論。自讚毀佗輕重皆有。纂自解云。不為名利名為輕罪。是佗勝處。問。為名利者四義何攝。若不攝者應有不盡。答。是活業攝。或是緣中。緣者為也。此解為勝。
章。又退菩提心等者。
必先退捨菩提心故。此解為正。
章。問菩薩地云等者。
所受既同。捨何不爾。下答大意。相狀雖同其心何異。是故捨緣亦不同也。集玄答下棄字改之以為受字。今解別牒初之一句即不須改。又目所棄亦不須改。集玄又依向下章文改慢為漫。今解慢字運心寬廣時劫長遠。不求疾終名之為慢。如世間說。大海不論杓子香。累劫累生須香了。此豈非是心寬慢乎。又心急者為大器乎。燒著鍋兒欲開謂乎。問。七眾即是菩薩律儀。其相由疑。如何一身受七眾耶。軌則支條形相眾類皆不同故。若約支攝。應說苾蒭具七眾故。縱亦不能。後不重說重受者。違瑜伽故。若七身受。如何一受不重受耶。又羯磨文。受一切戒。一身受一。寧一切耶。何名類耶。別別一切與別七眾。云何別耶。必不契於羯磨之文。一切學處通七眾故。答。應說菩薩所有發心極寬廣故。從今身受盡未來身。其身無量。隨何類身皆持是戒。故如是受。一身受七。菩薩不愧為女身故。知必不唯此一類故。非定不受於女身故。又知有益須受之故。不爾。不應盡未來身更不重受。須思須審。勿悞勿錯。問。十無盡戒盡未來身應具受七。答。彼正是此。不論何身便具七也。不爾。心言不相應故。非迷心故。一身必不能盡未來。
章。若不受菩薩戒等者。
集玄等說。此說菩薩別心受者。二時皆捨。菩薩隨類教化眾生。有別受也。或隨聖教導化眾生。須隨別受。前解為本。下章有文。
章。若生分捨等者。
集玄解云。生分二字傳寫者悞。按彼論云。若有不捨如是律儀。當知餘生亦得隨轉。非彼捨者。或字不錯。此句先牒。命終之者名生分捨。顯此不捨菩薩戒也。此是彼論四緣捨前。先辨不捨。然後是前四緣捨文。
章。即出家戒等者。
樓閣受者。如頓受者期願令盡。未來身者轉為不捨。或直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