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三時次第。故非漸。今經開顯。無不成佛。故曰會入非頓非漸。
【□註】開者。發也。拓也。昔不言三是方便。故方便門閉。今言三是方便。故方便門開。廢者。捨之別名。開已俱實。無權可論。義當於廢。約法。乃開時即廢。約喻。必義須先開。若約理者。開廢俱時。開時已廢故也。
【■記】此釋開廢。
【■備】昔權隱實故閉。今於權見實。知是如來方便之力。於一佛乘分別說三。方便門開也。廢則權即是實。二乘所行是菩薩道。無權可論也。然約佛化法。既開於實。即座於權。約喻。則華開蓮現。義須先開。若約實理。理絕先後。即開即廢也。
【□註】或謂。今文開廢會三。準彼玄籤第一。對於四一。義雖無妨。但在彼不對。其文則重。在今但作結上開部。義似稍允。蓋法華部開廢會三。法應爾也。如下文云。總開會廢前四味麤。
【■備】此揀異解玄籤對四一者。玄序曰。蕩化城之執教。廢草庵之滯情。籤判是教。開方便之權門。示真實之妙理。籤判是理。會眾善之小行。歸廣大之一乘。籤判是行。上中下根。皆與記莂。籤判是人。蓋以廢會等三。合上中下根。而對四一。然在彼不對。文似重說。今文無須對於四一。但作結上開部。義允常也。
【■記】下曰。來至法華。總開廢會前四味麤。令成一乘妙。故作結上義為當。
【□註】舊於開權。有同體異體之辨。然約所開法體。及能開之妙。佛意邊論。皆同體也。但所開機情。在昔執之為異。故不得不開。如釋籤云。法本自妙。麤由物情。但開其情。理自復本。又玄文云。開昔之異。顯今之同。故開機情。的開異體也。
【■記】此辨同體異體。如釋籤云。有謂圓與三教。彼此歷別。言開權者。開此三教之異體也。若今圓與昔圓無二無別是同體者。則不須開。此約教別與之意也。有謂不但開異體。亦開同體。此約部通奪之意也。然今論所開法體者。即前四味所談藏通別之法也。能開之妙者。即今法華純圓之妙法也。然佛意邊皆同體者。經言。諸佛世尊。以無數方便演說諸法。是法皆為一佛乘故。故同體也。但所開機情。執為異者。如迦葉言。世尊往昔說法既久。我時在座身體疲懈。但念空無相無作。於菩薩法。遊戲神通。淨佛國土。成就眾生。心不喜樂。此執異之情。須開也。下引釋籤玄文。證機情邊論的開異體也。
【■備】翻譯名義集法寶眾名章中。有同異體辨。
△二權實名通。
言權實者。名通今昔。義意不同。
【□註】權。謂權謀。暫用還廢。實。謂實錄。究竟指歸。昔有偏圓自他權實等義。今有為實施權開權顯實等義。義不同也。在昔權實各趣。在今權皆趣實。意不同也。妙樂十(三十三)云。權實之語。非獨今經。相即之言。出自於此(文)。
【■記】此釋今昔權實義意不同。如志師云。前之三教。權實不即。大小相隔。法華權實不二。權即是實。實即是權。此義不同。昔經權實。隨順機宜。悉檀逗會而已。今經為實施權。意在於實。開權顯實意在於權此意不同也。妙樂云。諸經說權智者。權不即實。致令教法皆非自在。諸機不融。故教主別爾。諸經明實智者。是權外實。故破疑不遍。不及此經說施權意。已破諸惑。故言即實而權。況復今經。本為顯實。有疑皆斷。故曰即權而實。所以權實。非獨今經。相即。出自於此。
【■備】偏圓自他。謂偏圓相隔。自行化他等義也。
△二列昔權實二。初總指頓漸隔異。
謂法華已前。權實不同。大小相隔。
【□註】此下釋出今易權實。義意不同。文初約部通開。故以頓漸為權。法華為實。此揀昔日部中之教。有權有實。然在昔實妙權麤。在今開麤即妙。方顯義意不同也。今且先明昔之權實。故曰謂法華已前。權實不同等。
【■記】文初約部。故法華非頓非漸。名一實。前四時頓漸部帙。通名為權。此則揀昔部中之教。有權有實。如華嚴一實兼一權等。然昔教權實麤妙。兩分不同。今經。麤即是妙也。今且下。先明昔之權實。為下開顯之本。
【□註】權實約偏圓。大小約半滿。亦可權實約法。大小約人。在昔之時。皆有此義。
【■記】此釋權實大小之義。而有二對也。一理喻一對。謂偏小之理為權。圓滿之理為實。半字喻小。滿字喻大。二人法一對。謂三乘教法為權。一乘教法為實。諸佛菩薩為大人。聲聞緣覺為少人。又輔行釋大小半滿言。先須分別通途言之。謂大小者。或指衍中三教因人。或指藏教三乘之人。大中大者。或指三教果頭人。或指圓教因位人。或唯指圓極果人。小中大者。或指三藏菩薩人。或唯指於佛果人。大小既然。半滿亦爾。
【□註】然文意正明昔部權實。而復明大小者。須知權通偏教。而未的顯權中三藏小機。歷前四時。與大相隔。直至法華。方得入圓。故論權實。復明大小。雖明大小。不出權實。如下(文)云。重舉前四時權。蓋指此小機也。
【■記】此釋復明大小之意。初二句。推意牒文。須知下。勸辭。權通偏教者。謂通其藏通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