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按明會典(云云)。惠宗建文三年。勅限僧道田人五畝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科給事中陳繼之之議也。勅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其來久矣。本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以來俗僧鄙士。貪著自養殖貸。富豪甚至。田連阡陌。本欲以財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
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貽累。厥初朕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分天下寺菴宮觀。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
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聽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剏者。歸併如舊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剏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
及西僧至京師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顯齋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輙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遇民。妄稱道人。一槩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礙乃許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
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會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按明大政紀(云云)。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宣德二十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
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院察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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