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使元訟乎,正九五之謂矣。是以九五一爻,但言訟元吉,而不言聽訟,元吉#34 也。若聽之縱善,安能元吉?以今觀之,初柔居下,以柔自安,不永所事,雖小有言,辯明即止。其以不終訟獲吉,宜也。四五同體,利見九五,復而就命,變而安貞,獨能不失九五倦倦不欲訟之意。其以不終訟獲吉,尤其宜也。上雖過剛居上,然三唯知舊德是食,始雖厲而終則吉矣。嗚呼,肇帶之錫也,三褫之愧也,則謂上能不終訟亦可也。何也?以其猶有愧心也。恐其元面目以見九五也。
  附錄
  楊中立曰:天左旋而水束注,違行也。作事至于違行而後謀之,則元及矣。
  王畿曰: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君子法之作事、謀始,凡事有始、有中、有終訟、中吉、終凶。能謀始以絕訟,端中與終,不必言矣。又曰:觀天水違行之象,天左旋,五星右轉之說,益有足徵也。
  坎下坤上
  師:貞,丈人吉,无咎。
  《彖》#35 曰:師,眾也。貞,正也。
  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九二:在師,中吉无咎,王三錫命。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六三:師或輿尸,凶。
  《象》曰:師或輿尸,大元功也。
  六四:師左次,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无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上六:太君有命,開國承#36家,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地水師
  水附于地日比,比附也。附之以求安,非九五剛中不可。地中有水曰師。師,眾也,而能以眾正,非九二剛中不能。是故卦以九二為丈人焉,必得丈人而專任之,乃可以吉而无咎。信矣哉。用眾之難也,能以眾正,雖王天下可也。故曰:貞,正也。貞者何?田有禽,利執言。用之有辭,所謂貞也。以此用眾,則是用之以正邦,用之以開國,用之以綏懷,非貞而何?是故以此毒民而民從之,以其貞也。但苟不知專任之道,則雖有九二之丈人,而欲其有功也亦難。所謂既使長子帥師,而又使弟子輿尸者也。如是則雖貞亦凶,終必敗亂。欲其吉且无咎,又可得與,又何取于貞也?固知師之難,難在于眾正。眾正之難,難在于得丈人。然得丈人固難,而能用丈人者尤難。今九二居下得中,正當丈人之選而六五應之,亦非是不能用之者。但恐其有二三之雜,用之而未必專耳。故初六方出門即戒以失律,曰:師之律令一出長子,他人不得專也。初若敢專,即為失律。夫失律,即臧亦凶,瓦不臧邪?臧即貞。今六五既能以二為長子而錫命之者三,二亦以師中之吉而坐承六五天寵之錫,乃初六不兔夫律之戒,六三不免輿尸之疑,六五又不免弟子之使,小人之用者。坤體柔順,恐其有此也。唯六四得正,為偏將軍以居左,而能左次以待命。故曰:師或輿尸,大元功也。大指一#37,苟或輿尸,大即无功。六五其尚可使弟子問之與,故于上爻復繫之曰:大君命將出師,本為開國承家之故,用之以綏懷萬邦,不宜使小人參之者也。參以小人,定必亂邦。蓋九二,陽剛也,長子也、丈人也、初也、三也,皆陰柔也。柔為弟子,弟子只宜使之聽命于長子。陰為小人,小人只宜使之聽命于丈人。而可用小人之言,聽弟子輩主其事邪?吁,千載而下,有賢將而不得專主者,其禍敗率以此矣。唐以魚朝恩為觀軍容,使則雖李臨淮千古之英,郭汾陽人物之大,不免喪師失律。彼代宗者非不與之親經患難,並時收復兩京也,而卒信用小人,復出蒙塵于陝,此元他,柔而易搖,真如此師中之六五也。固宜聖人之倦倦以示戒也。
  附錄
  坡公解曰:丈人,詩所謂老成人也。祭公謀父曰:先王耀德不觀兵。夫兵,戢而時動,動則威觀則玩,玩則不震。故地中有水。師言兵,當如水行于地中而人不知也。劉用相曰:二五相應,錫可知。越四與三,而後二、三錫可知。弟子即小人,亦非有二。
  熊過曰:師以一陽統五陰,蓋古者五人為伍,五伍為兩,五兩為卒,五卒為旅,皆自五起數也。輿尸,程先生謂眾主。按古語曰:輿論輿人之誦,皆眾也。詩誰,其尸之尸主也。
  楊敬仲曰:水行地中,有以容之,則畜而聚師象也。不畜則不聚,以其元有容之者耳。
  易因上經卷之一竟
  #1此標題原無,系整理者所加。後文有類似于此情死者,均不再出注。
  #2『彖』原本為『象』,據《周易》通行本改。
  #3 據《周易》通行本,此句後有『不見是而無悶』。
  #4『夫』 原作『天』,據《周易》通行本改。
  #5『天』,汲古閣本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