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士無所申其策,鑄劍戟以為犁鋤,貨佩刀而市耕犢,無為無役,以全永圖也。
罪莫大於可欲,
注:心見可欲為罪大矣。
疏:犯法為罪,貪求為欲,言戎馬生郊之罪,由人君貴求土地,見土地可欲,欲心興動將起貴求,此罪之大者。故云罪莫大於可欲。義曰:法者,所以禁民戢亂,懲惡繩違,干而犯之,斯為罪矣。罪字從罔下非,言網羅以制其非法也。罪之大者,欲莫大乎因心起貪,謂之欲也。興可欲之心於富貴者,則雕墻峻宇,瀆貨稱兵。外禽內色之荒,迷而莫返;鴈塞龍堆之役,困而莫休。以至于天下離心,舟中敵國,然後傾敗。其何惑歟?興可欲之心於其身者,騁利馳名,躭聲滯色,悅黼黻雕華之觀,彌目不迴;
徇輕肥音酒之娛,終身不寤。以至於筋骸疲苶,耳目聾盲,然後喪身。何其愚也?故《春秋》僖公二十年,宋襄公欲合諸侯,魯大夫臧文仲聞之曰:以欲從人則可,以人從欲鮮濟。言屈己之欲,從眾善也。明年,宋公為鹿上之盟。宋公子目夷曰:小國争盟,幸而後敗。是年秋,楚人執宋公,遂伐宋。此言以人從欲,乖其道也。老君設教垂訓,明此罪之因,申能刳可欲之心,必享無涯之祉,理國可期於九五,理身可企於神仙。勉而行之道之要也。
禍莫大於不知足,
注:求取不已,為禍大矣。
疏:禍,害也,神不祐也。大亡敗之禍,緣何而來?由貪土地,求而猒無猒,不知止足,致神道不祐,而嬰禍害。人之有過,過非一途,貪之為禍,禍之大也。義曰:夫罪之與禍,皆起於身。身之生惡,由于心想。故身心口為三業焉。三業之中,共生十惡。十惡之內,貪罪愈深。故生死忿争,皆因貪致。貪者,心業之一也。人君貪則外殘四境,下困羣。既上求取不休,則下供應政闕,人怨神怒,由此而興,國將亡敗矣。理身而貪,則嗜欲無猒,魂馳神逝,福善不祐,年夭身殂。
苟能內制貪源,外息貪取,既無仇怨,身安國昌,即知足常足,終身不辱者矣。
咎莫大於欲得。
注:殃咎之大,莫大於欲所欲,必令皆得。皆得則禍深,故云咎也。 疏:咎,殃咎也。夫貪冒之雄,欲心增侈,得之不已,而又求之。非道得之,敗不旋踵。自招殃咎,不亦宜乎?可欲謂欲而未得,初起貪心,罪輕於禍。不知足者得之,更須禍重於罪,莫甚於欲得者,謂已得欲心尚未猒足,則咎之為過,斯又甚於禍也。
義曰:得而復求,求之不已,民則應之以怒,而兵寇興焉,仇敵起焉。為殃為咎,於斯為大罪者,言人違於禁令,初犯其非,名之為罪。老君《悔過經》曰:初犯為罪,亦名為過。過言誤也,犯過一千八十為禍,禍重於罪矣。犯千二百六十過為咎,咎又重於禍矣。夫欲者莫過於色,言愛重而可欲也。禍者莫過於財,言貪不知足也。咎者莫甚於名,言苦求欲得也。人之過罪,條目甚多,財色與名,三者為大。傾家殞命,亡國殺身,職此之由,可為明戒也。
知足之足,常足矣。
注:物足者非知足,心足者乃知足也。若心知足,此足常足矣。 疏:此結有道之君也。言有道之君無欲廣大,不貪土地,故於本分而知足,則為天下樂推,身安國理。此知足之足,乃至于交讓而常足也。注云物足者非知足,心足者乃知足,知足者,謂足在於心,不在於物。循涯守分,雖少而多,有欲無猒,雖多亦少矣。
義曰:貪之與足,皆出於心,心足則物常有餘,心貪則物常不足。貪者雖四海萬乘之廣尚欲旁求;足者雖一簞、環堵之資,不忘其樂。適分知足,惟在於心,所宜勗也。 不出戶章第四十七
疏:前章明天下有道,欲令知足常足。此章明教不出戶,示以不為而成。初兩句標不出則能知,次兩句明人和則天順,又兩句示彌出之為失,後四句結無為而化成。○義曰:聖人達觀,不出戶庭;上士冥心,玄契天地,玄契則無遠不察,目繫則雖遠益達,不行而知,斯之謂矣。
不出戶,知天下。
疏:有道聖君,無為而理,言教不出於戶外,淳風自洽於寰區。此可謂知理天下之道爾。又解云:人君善教,天下應之以善,則不煩出戶而天下可知。故《易》曰:君子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此之謂矣。義曰:聖人之理,以身觀身,身正則天下皆正,身理則天下皆理。故曰恭己南面而已矣。夫何為哉?且既闢混元,是生萬物,羣分類聚,魚沉鳥翔,尊卑定矣,天地位矣。雖六合之繁,九有之廣,亦猶四支百體耳。可以心鑒,豈在足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