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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学衍义补-明-邱濬-第75页

何所控告以全其身命而尽其天年也哉?
《礼运》: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臣按:大道之行谓唐虞之世也。当是之时,家给而人足,老安而少怀,乌有所谓无告废疾者哉?记礼者犹以此为言,以见天下为公之世无一人之不遂其生,则虽穷而无告、病而有疾者皆有所养焉,举隆古之盛以示后世之法,使凡有志于尧、舜之治者皆当以尧、舜之心为心。
《王制》: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皆有常饩。陈澔曰:“皆有常饩,谓君上养以饩廪有常制也。”
臣按:天下之民孰非天之所生,乃独于幼而无父、老而无子与夫无妻无夫者而谓之天民。吁,民固皆天生者也,而此四民者力不足以养其身、言不足以达其情,则是生于天而不能全天之生,尤天之所湣念者也。人君于此四等穷人而加惠焉,是乃所以补助天之所不逮者也。
《月令》:孟春之月,掩骼埋胔。
臣按:人之生也,全理气之性、具骨肉之躯,其生也有所养,其死也有所藏,则人之始终毕矣。苟死而暴露其骼胔,必生而冻馁其身体者也,仁人君子见之宁不恻然于心乎?此三代盛时所以因时而有掩骼埋胔之令也。
孟子曰:“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也,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
朱熹曰:“先王养民之政,导其妻子使之养其老而恤其幼,不幸而有鳏寡孤独之人无父母妻子之养,则尤宜怜恤,故必先之也。”
臣按:孟子此言即《无逸》所谓文王怀保惠鲜之实也。昔者明王制民之产,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其或不幸少而丧父、老而丧子、而无夫、而无妻焉,故其发之于政,施之于仁,汲汲然以此四者为先,惟恐后时而其人或阽于死亡,而吾之惠不得以及之也。
汉文帝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
宣帝诏曰:“鳏寡孤独、高年贫苦之民,朕所怜也。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其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
章帝诏曰:“盖人君者视民如父母,有憯怛之爱,有忠爱之教,匍匐之救其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廪给如律。”
臣按:汉世去古不远,其惠养斯民犹有古意。观文帝、宣帝、章帝兹三诏者,皆无上事而特下之,颛颛然以惠此无告之天民,其视魏晋以来因他事下诏而附列于条款之中者有间也。惟我圣祖登极之七年,特诏天下,其略曰:“曩因天下大乱,死者不可胜数,朕日夕虑上帝有责,思之再三,民间流离避乱,父南子北至今不能会聚,或子殁亲老而无养,亲殁子幼而无依,皆朕之过也。今诏天下有司具名以言朕,当惠居存养,使不失所。”噫,圣祖特下此诏,盖自汉帝三诏之后所仅有者也。
唐太宗贞观元年,赐民年八十以上有騑独鳏寡、疾病不能自存者米三斛。宋崇宁元年,诏诸路置安济坊。绍兴二年,诏临安府置养济院。
淳祐七年,创慈幼局。应遗弃小儿民间有愿收养者,官为倩贫妇就局乳视,官给钱米如令。
臣按:前此惠民之政及于无告者,往往因事而行,其置为院场以专惠之者,始见于此。我太祖开基之五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凡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生者许入院,官为赡养,每人月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给三分之二。寻又改孤老院为养济院,其初著之于令曰:“凡鳏寡孤独,每月给米,每岁给布,务在存恤,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常加体察。”既而著之于律,曰:“凡鳏寡孤独及废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不特乎此,其后也又申之以宪纲,曰:“存恤孤老,仁政所先,仰府州县所属,凡有鳏寡孤独、废疾无依之人俱收于养济院,常加存恤,合得衣粮依期按月支给,毋令失所。遇有疾病,督医治疗。”噫,列圣相承发政施仁,咸先于斯,凡颁诏条必申饬焉,可谓仁之至而义之尽矣。臣窃以谓,京城百万军民所聚,无告之民不可数计,有司拘于事例,必须赴告通政司,送户部下该管官司,取里邻结状,然后得与居养之列。文移上下,动经旬月,彼无告穷民岂能堪此?为今之计,乞敕巡城御史及兵马司官,凡遇街衢悲呼丐食之人,即拘集赴官,询其籍贯、居址,挨究有无亲属、产业,有产业者责之管业之人,有亲属者责之有服之亲,如果产业、亲属俱无,即发顺天府收入养济院居养。如此,则无告之民皆沾实惠,而衢路之间无悲号者矣。
绍兴十三年,诏下钱塘、仁和二县踏逐近城寺院充安济坊,籍定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及乞食之人,每人日支米一升、钱十文,小儿半之。
臣按:宋自南渡后建都临安,既于京府立养济院,又于两赤县以近城寺院充安置坊,籍定老幼贫乏、乞丐之食,日支米给钱以收养之。我朝于京府既立养济院,又于京城中东西就两僧寺官给薪米,爨熟以食贫丐之人,每寺日支米三石,恩至渥也。臣窃以谓,两寺之设日有所费,然